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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芯筑梦,奔赴新程:信达助力昂瑞微科创板成功上市

历经数载,曙光终照——信达律师为涉刑资产辩护成功,客户被冻结的公司股权和银行资金喜获解冻

信达助力天域半导体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H股“全流通”

信达助力同创伟业发行科创债

2025年11月19日

信达律师办理跨境电商卖家应对美国华纳兄弟商标侵权诉讼案挽回近140万元损失

近日,信达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起跨境电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获得圆满结果。本案中,国内某跨境电商卖家被美国娱乐业巨头——华纳兄弟娱乐公司(Warner Bros. Entertainment Inc.)起诉并索赔20万美金,最终在我所律师的办理下,原告自愿撤回了对我方客户的起诉,客户以极低的成本取得了快速结案的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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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025.03
信达助力矽电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
2025年3月24日,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矽电股份,股票代码:30162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
06
2025.03
信达律师成功化解企业劳动纠纷困局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专业法律团队的应对策略与专业能力对案件走向影响重大。近期,信达律所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处理了一起错综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案件处理成效,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
28
2025.02
信达律师办理的某内幕交易罪案件获不起诉决定 信达律师事务所 2025年02月28日 17:03 广东
近日,洪灿律师团队办理的涉某央企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案,获某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10
2025.02
信达律师代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入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信达高级合伙人王宗鹏律师团队及尹公辉律师团队办理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获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24
2025.01
信达律师代理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案获全面胜诉
近日,信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获得生效判决,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判决驳回了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23
2025.01
信达助力德明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德明利,股票代码:001309)已于近日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股票已于2025年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15
2025.01
信达助力容大感光完成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近日,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容大感光,股票代码:300576)公告完成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14
2025.01
信达律师代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获广东高院终审胜诉判决
近日,信达高级合伙人王宗鹏律师团队及尹公辉律师团队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胜诉终审判决,广知和省高院两审法院均认定两被告侵害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判令前员工及广州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销毁储存载体中的商业秘密信息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及合理开支。
09
2025.01
信达助力汇舸环保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2025年1月9日,上海汇舸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ONTIOCEAN ENVIRONMENT TECH GROUP CO., LTD.,股票简称:汇舸环保,股票代码02613.HK)在香港联交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为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实施以来新三板挂牌公司H股上市“第一股”。
08
2025.01
信达律师代理权属纠纷案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胜诉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信达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宗鹏律师团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关于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一案二审改判的判决结果。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深入审理,在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认定涉案专利构成职务发明,最终判定发明创造权益归属委托人所有,成功捍卫了委托人的权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严正声明

       近期,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发现有不法分子冒用本所名义,以代理案件或合作办案等方式实施欺诈。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本所郑重提醒各界谨慎甄别,加强防范。

       特此严正声明如下:

       一、本所为经批准设立的合法执业机构,总部位于深圳福田,并在深圳、西安、北京、武汉、香港等地设有分支机构。除上述机构外,未授权任何其他地区或个人以本所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二、请公众注意识别信息来源,提高防范意识。任何要求向非本所官方账户付款、索要个人信息或通过非官方渠道联系的行为,均属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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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冒用本所名义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本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遇可疑情况或已遭受损失,请立即终止联系、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过本网站官方渠道与我们核实。对于此类非法行为,本所持零容忍态度,必将坚决通过法律途径回应。


       特此声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