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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提出的仲裁申请被全部驳回,信达律师代理卖方提出的反请求获支持

日期:2024-03-13

国内某上市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一条非标自动生产线。合同价格500万,双方约定交货期90天,安装调试期90天,质保期1年。预付款200万元,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250万元,6个月后付清全款。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期交货完成调试,该上市公司(买方)间断的调试验收一直持续了3年多,但一直没有给出验收合格的结论。2021年7月,上市公司突然发出“无法达到验收条件通知书”,并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承担买方的律师费等仲裁请求。


3年来多达几十次的试产记录均显示设备有一些问题,接到仲裁通知后供应商压力巨大。


经初步分析案件材料,信达所叶宝律师团队认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验收期限未作明确约定;自收货3年以来,直到申请仲裁前,卖方一直没有要求退换货,更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无论供应商的设备质量是否真的有瑕疵,毕竟买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买方已经使用该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认定设备达到验收条件。


叶宝律师团队的专项咨询意见被认可,供应商随即委托叶宝律师团队代理应诉,更依叶宝律师的建议,提出要求对方付清余款、支付律师费的仲裁反请求。


经仲裁庭组织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叶宝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基本被采纳,代理供应商(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也基本被支持,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还要支付供应商的律师费。


在日常的商务往来中,当事方在洽谈、签订合同时应基于交易及标的本身的特点,就交易本身的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聘请专业律师提出专业的意见。一份条款完备的合同、当事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意思表示,都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当诉讼(仲裁)风险已经实际发生,聘请专业诉讼律师提供帮助,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严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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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