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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代理客户成功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其返还代持原始股权权益的二审改判胜诉判决

日期:2024-0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故实践中存在有限公司股权代持的情形。但对于上市公司,要求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控制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系上市公司IPO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满足上市监管相关规定,在证券服务机构的辅导下,发行人在IPO期间基本都会将股份代持情况进行清理。因此股份公司发行上市后,因股权代持而产生纠纷的案例极少,尤其是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存在股权代持的案例更是罕见。


近日,信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团队洪群军、熊美芳律师代理了一宗上市公司创始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并获得了二审改判之胜诉判决,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实务性,成为公司股权纠纷领域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创业板上市公司深圳市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之一汪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该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方某提起诉讼,请求方某返还代汪某持有的上市公司约751万股股票及该股票对应的收益。但一审法院认为股权代持事实不成立,驳回了汪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汪某遂慕名委托信达律所作为其二审代理人提起上诉并代理二审。


作为在公司、证券、投融资法律业务领域深耕30余年的专业律所,信达律所委派了具有丰富证券诉讼经验的洪群军律师团队负责代理该案。信达律师凭借长期积累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发行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和深厚的诉讼业务功底,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一审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核查了该上市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变化及相应的工商档案底稿,收集和整理十余年的往来沟通记录。经过数月的努力,终于在对大量的原始材料和电子信息抽丝剥茧后梳理出案涉股权代持的发生背景以及代持股权出资、股权演变、股权互换情况的系列关键证据并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强有力地证明了案涉股权代持事实的存在,从而最终取得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采信并据此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方某代汪某某持有该上市公司股权并判决方某向汪某某支付8,347,007股上市公司股票的50%现金价值及相应的现金分红、资金占用费等。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信达律师凭借深厚的证券和诉讼专业相结合的经验极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该案例中也可看出“股权代持”仍系一种风险较高的商业安排,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在实现相应股权权益时仍存在着诸多风险,且极容易因名义出资人反悔而产生纠纷。该等争议纠纷不仅增加了商事主体的交易成本,更影响到公司后续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信达律师建议谨慎安排相关的“股权代持”,履行中的股权代持一定要积极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应对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针对拟上市公司,信达律师建议应适时将股权代持的安排进行梳理还原。2024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份代持也是新《公司法》明文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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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