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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视角下的商标合规与应对策略

作者:王宗鹏,李梦琳

2018年11月5日,习主席在召开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随后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成为后期陆续出台的科创板“2+6”规则的基础。

专利使用权出资相关法律事项分析与探讨

作者:申哲

本文拟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梳理,并结合相关案例,对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探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论述只针对将专利使用权用于公司出资的行为,暂不讨论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情形。

疫情背景下中国企业反腐败合规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以巴西新冠疫苗采购腐败案为视角

作者:施俊侃

企业在其业务运营中常面临合规风险,如雇佣商业中介、与未知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互动或不适当披露与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等行为可能使企业遭受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声誉损失,这些损失将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与运营业务时,需要增强与供应商、经销商、商业中介等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的联系,导致中国企业受这些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不法行为影响的合规风险不断增长,并可能遭受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或声誉损失等损害。因此,中国企业亟须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合规体系,以有效保护企业的人员、品牌、业务和价值并有效应对合规风险。

国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与披露

作者:曾繁,叶子

本文旨在完整梳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规则,追本溯源去认识上市过程中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要求和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2021年二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

作者:洪灿律师团队

本报告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行刑交叉法律风险等三个观察角度,以每一季度作为一个报告期间,全面揭示上市公司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特征,以期给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更加系统的风险数据参考,帮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树立合规思维,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控,帮助上市公司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识别防范与事中控制,并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以助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强化数据治理背景下企业的数据合规体系建设

作者:施俊侃

在全球重视数据保护的治理环境下,我们有必要思考,作为整合大量数据资源的企业,如何通过搭建数据合规体系,把握好数据合规和数据开发之间的平衡点,实现在合规基础上最大程度释放数据价值?

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大数据统计与解析——基于2014至2020年度行政处罚大数据

作者:付增海,金滔

近年来,伴随着注册制改革与《证券法》的修改,金融强监管时代来临,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力度大大强化,查处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证监会处罚的案件类型以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为主,而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与注册制的全面推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日渐成为监管重点。

七部门进驻滴滴 企业应当重视数据安全合规

作者:施俊侃

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显示,“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安排,国家网信办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督总局等部门联合进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审查”。这是自2020年4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公开审查,这同时也标志着该《办法》正式进入实操阶段。由于无成例可循,此次审查无疑充满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该事项进一步敲响了企业数据安全合规的警钟。企业的数据安全合规,势在必行。

信达实务 | 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关注要点

作者:陈荣生,朱莎莎

全国首批试点的九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产品成功发行上市,受到市场高度关注与广泛好评。基于信达参与其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现就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战略配售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关注要点总结分析如下……

上市公司与拟上市公司合规指引

作者:施俊侃

本文将首先阐述合规的内涵与价值,使企业对合规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并重点阐述企业在重点领域(如反腐败及商业贿赂)的具体合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要求。为了强化企业的合规意识并为企业开展合规经营提供具体指引,本文还拟对一个成熟的合规体系所应具备的要素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提高并强化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合规意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与管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严正声明

       近期,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发现有不法分子冒用本所名义,以代理案件或合作办案等方式实施欺诈。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本所郑重提醒各界谨慎甄别,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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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声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