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警惕来自员工前雇主的“威胁”

作者:梁晓华

人才竞争是市场竞争中较为重要的一环,企业往往会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引进已具备行业经验的优秀人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注意对所引进人才的背景做好调查,确保该等“重要资产”能实实在在且持续地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避免其前雇主以企业引进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服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发一些或大或小的影响,甚至潜在的“威胁”。下文针对该类潜在“威胁”情况的两个常规关注重点进行阐述,以期引起企业及相关人员的重视。

拟IPO企业换股收购相关实务

作者:郭梦玥

在企业发展,或IPO筹备过程中,出于延伸公司业务领域、拓展产业链上下游、优化公司产品,或出于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的目的,企业通常实施换股收购,即收购标的原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收购标的股权出资,入股拟IPO企业。本文将结合近年来相关规则及IPO案例,对IPO审核中换股收购事项的重点关注问题进行梳理,并对换股收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方面实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浅谈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作者:申振

本文笔者试以过错性解除劳动关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视角,浅谈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资本市场视野下的商业软件合规与侵权风险处置

作者:王宗鹏,苏凌清

本文主要从拟上市企业的角度出发,探寻知识产权保护新纪元中拟上市企业面临的商业软件合规问题与侵权风险处置。

关于“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作者:李瑮蛟,赫敏,程珊,黄艺诗

实际控制人认定是企业上市中必须关注的重点问题,与控制权稳定、股权清晰、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披露以及股份锁定安排均密切相关。家族企业为我国民营企业的主流形态,大部分民营企业由家族拥有和经营,而这些家族企业在筹备上市时,往往会遇到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的问题,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均在拟上市公司中持有股份或任职,究竟应如何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文意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上市案例及实操经验,对拟上市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监事会或监事能否独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作者:刘泽国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以下简称监事会或监事),能否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即监事会或监事是否有独立的诉权?如果监事会或监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和程序?这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我们结合诉讼实务,对上述问题进行简单梳理。

某知名制药企业海外股权代持纷争的启示与思考

作者:尹公辉,李道平,李青怡

民营企业因实际控制人或创业带头人(以下简称“实控人”)自然病逝或意外亡故引发公司股权和管理控制权纷争,涉及公司利益攸关各方法律关系重构,是民营企业触发代际传承时需要面对的挑战。良序交接,企业行稳致远;交接失序,必然给企业存续和发展造成重创,甚至成为企业代际传承之殇。

关于红筹架构下居民个人投资所得的反避税初探

作者:杨薇

红筹架构下,居民个人通过境外SPV公司在境外投资所得,无论是股息红利,还是转让所得,均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操作中,借助于复杂的商业交易架构,居民个人转让境外股权或有分配所得即使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往往也很难被追查。但是,随着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信息互换的推动,个人来源于境外资产的所得浮出水面。

从被投企业的角度看“优先清算权”

作者:吴晨婷

优先清算权,顾名思义,公司在清算或视同清算时,投资人股东将按其投资轮次获得比其他股东更优先的财产分配权。 时常有被投企业创始人十分自信地认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方由股东进行分配,因此不甚重视投资协议中的该条款,对投资协议中该条款全盘接受。但在实务中,特别是轻资产的被投企业在清算时,怎么会给股东留下高额剩余财产供分配?直至摩拜被美团收购,全网热议创始人胡玮炜是否真的套现15亿,才将“优先清算权”条款隐藏的另一层内容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中,刨除美团并购对价中的承债的部分,为何创始人的收益不等于其持有摩拜的股权比例与并购款的乘积?这就需要引出本文讨论的重点——并购下的“视同清算”条款。

以案说法丨民法典债务加入条款解析

作者:丁芙蓉,覃璇

本文来自于对《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生效以来适用上述条款的最高院、上海广东北京高院的所有案例的梳理,整理出下列关于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识别,债权人对债务加入的审慎审查的裁判规则。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严正声明

       近期,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发现有不法分子冒用本所名义,以代理案件或合作办案等方式实施欺诈。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本所郑重提醒各界谨慎甄别,加强防范。

       特此严正声明如下:

       一、本所为经批准设立的合法执业机构,总部位于深圳福田,并在深圳、西安、北京、武汉、香港等地设有分支机构。除上述机构外,未授权任何其他地区或个人以本所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二、请公众注意识别信息来源,提高防范意识。任何要求向非本所官方账户付款、索要个人信息或通过非官方渠道联系的行为,均属可疑。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未与任何“法律咨询公司”等非律所机构合作。请注意,合法律所均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凡名称不含“律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均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任何冒用本所名义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本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遇可疑情况或已遭受损失,请立即终止联系、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过本网站官方渠道与我们核实。对于此类非法行为,本所持零容忍态度,必将坚决通过法律途径回应。


       特此声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