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强出口管制:BIS 50%规则正式生效
日期:2025-10-05
前言
美国时间2025年9月29日,传闻已久的美国工业和安全局 (BIS)针对实体清单(Entity List)和军事最终用户 (MEU) 清单适用“50%持股规则”(Affiliates Rule,下称“50%规则”)的临时最终规定正式生效[1]。该规则将美国以往对出口管制清单实体的范围从“法律独立实体”扩张到“股权穿透控制”,这一调整将对全球贸易、供应链和尽职调查标准产生重大合规影响。任何企业只要存在被清单中的一个或数个股东持股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即“视同列入”清单并需要申请许可证方能获得受美国管制的物项。
美国意图以阻止清单上的实体通过未披露的子公司获取受管制的美国技术和产品的方式来加强美国国家安全。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约束的交易,包括其供应链中使用美国物项、设备或技术、软件等产品或服务的公司,无论其总部是否位于美国。因此,开展国际业务的公司应迅速采取行动,应对扩大的合规义务,重新审查自身股东以及客户、供应商、分销商等交易对手的股权结构,以期降低自身与这一新监管格局相关的风险
在此过程中,还应关注到遵守新规则可能带来的数据跨境传输和隐私合规监管的关注、赴境外上市的合规影响以及遵守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的相关要求,妥善应对此次新规带来的综合合规挑战。
一、主要变化
(一)“视同列入”清单
BIS通过此次发布的这项临时最终规定《扩大最终用户控制范围以涵盖某些所列实体的附属公司》(Expansion of End-User Controls to Cover Affiliates of Certain Listed Entities),首次在《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框架下引入50%规则,其条款新增于EAR §744.8,并配合修订了§744.1、§744.16 与§744.21。
修改后,把对“实体清单”(Entity List)和“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EU List,以下合称为“清单”)上主体的许可证要求,扩大适用于任何“由一名或多名已列清单主体单独或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50%或以上股权”的外国的控股子公司,即便后者在法律上是独立实体、未被列入清单,亦“视同列入”,须履行同等的许可证义务并适用推定拒绝的审查政策(presumption of denial)。
而按照以往的“法律上独立”的标准(“Legally Distinct Standard”),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实体的影响并不会扩展至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派驻机构,但此次50%规则的推出,堵住了此前清单上实体通过设立、参股子公司等方式来逃避出口管制的漏洞。
BIS称将在实体清单中以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多年来在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清单(“SDN List”)中使用的50%规则为蓝本,对于二者采用的50%规则对比如下:
(二)向下控股
与SDN清单的50%规则一样,BIS的50%规则仅向下适用,并不向上延伸至被列入清单实体的母公司,因此如一家公司被列入清单,并不视为母公司被列入清单;对“有控制权力但持股比例不足50%”的情形不被认为存在控股关系,但仍然构成红旗警示,需要执行额外的尽职调查。
(三)加强尽职调查义务(enhanced due diligence)
BIS此次同步新增了一项红旗警示条款,即“红旗警示 29”(Red Flag 29),要求出口商、再出口商和境内转让方在“有理由知道”交易对方存在已列清单的股东时,承担强化版的尽职调查义务;若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取得股权穿透证明,排除风险或取得BIS书面咨询意见,则必须申请许可证,否则即构成严格责任下的违规。
因此,公司应当启动彻底的尽职调查,以发现所有交易对手的直接和间接所有权权益。如果出口商无法确定可能由列入清单实体所控制的实体的所有权百分比,则将被视为“危险信号”,必须在出口前解决。如果无法解决所有权危险信号,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 (BIS) 指示,除非适用许可例外,否则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如果非列入清单的实体由多个被列清单实体持股,且其总所有权达到或超过 50%,则将适用许可证要求。因此,必须升级筛选实践,以捕捉间接、合并计算的所有权关系,而不仅仅是直接所有权或名称匹配。
(四)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 Rule)的严格适用
实体清单FDP规则已被整体嵌入并适用于该被列实体的子公司,并按严格标准适用。凡某实体被一个或多个已列实体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计持股达到或超过50%,该实体即自动成为所有被列实体适用的FDP脚注项下最终用户:受FDP管辖的外国直接产品在出口至该实体前,须同时满足所有脚注的许可要求。而且,许可例外仅在全部被列股东均可援引同一例外时方可适用,否则仍然必须申请许可证。
例如,被列E公司(列入脚注3,35%)与被列F公司(列入脚注1,15%)合计持有G公司50%股权,则G公司自动适用脚注1和脚注3;任何含美技术的外国直接产品再出口至G公司前,须同时满足两条脚注的许可要求。
(五)许可证例外
本次规则发布的同时,BIS同步发布了第7号通用令(General Order No. 7),授予一项为期60日、针对A:5与A:6国别组(主要包括欧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盟友)及部分符合条件合资企业的“临时通用许可”(Temporary General License, “TGL”),允许在2025年9月29日至11月28日期间,继续向新被覆盖的非列名附属公司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受EAR管辖但非“军事最终用途”且非600系列和9x515军品物项;TGL到期后,除取得单项许可证或获得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nd-User Review Committee,“ERC”)个案豁免外,任何继续交易行为均被视为违法。
(六)允许排除
非列入清单的实体可以请求BIS明确将其从实体清单或MEU清单中排除。BIS规定,如果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认定特定被列实体所拥有的附属公司“不会构成或将参与向被列实体转移物项的重大风险”,则可以适用50%规则的例外情况。
二、典型场景的适用判断
为帮助出口商和企业合规人员理解和识别“50%红线”,BIS在临时最终规则的配套问答中提供了典型场景和高频问题的适用判断指引,值得重点理解,整理如下:
三、什么是实体清单和军事最终用户清单
(一)实体清单(Entity List)
由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第744部补编4发布,列明那些在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特定物项时必须取得额外许可证的外国实体。清单覆盖范围广泛,包括企业、研究机构、政府与私人组织、个人及其他法律主体。
BIS在1997年首次公布实体清单,初始目的是提醒公众注意可能被转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计划的最终用户。此后,列入理由不断扩展,如今已涵盖国务院制裁行为、与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相违背的活动,以及虽未违反EAR但构成扩散或制裁风险的实体。每个实体清单条目均依据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考量单独设定许可证范围,可能针对全部受EAR管辖物项,也可能仅针对特定物项编码(ECCN)或最终用途。许可证审查政策通常为“推定拒绝”或“逐案审查”,未经许可不得交易。EAR原则性禁止对清单上的实体使用许可证例外,除非该实体条目特别声明某一例外可用。
需注意,实体清单仅针对非美国主体,美国自然人或公司不会被列入实体清单,但可以列入其他美国政府清单。
(二)MEU(Military End User)清单
MEU清单是BIS依据EAR第744条及其补编7中设立,专门列明被认定为“军事最终用户”的外国实体,包括国家武装力量、国民警卫队、情报或侦察机构及其支持军事用途的任何组织。清单自2020年12月首次发布,目的是将管制焦点从“最终用途”转向军用“最终用户身份”,对列名实体实施“推定拒绝”的许可证政策。
四、可能引发的其他关注角度
(一)数据出境与隐私合规的挑战
为满足“股权穿透”尽调要求,交易方可能需要配合其客户、供应商等交易对手提供股东身份证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要谨慎向境外提供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董事会决议、董事和管理层名单、个人签名及地址、个人证件、电话、员工持股平台等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监管的信息,若被尽调实体位于中国,则需要评估是否落入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适用范围,若子公司位于境外,还需要满足境外子公司所在国的数据保护立法。
(二)境外上市的合规影响
与已被列入清单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一样,被列清单实体的子公司如果正在申请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如在香港、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其供应链依赖受美国EAR管辖的技术、软件、设备等物项(包括落入FDP规则的物项),则该子公司因被视为列入清单,从而导致无法继续采购受控的关键零部件、订单无法交付、收入下滑等风险,乃至股价波动、被BIS处罚的后果。因此,应在招股书、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专项披露或及时披露是否触发50%规则、存在违规交易,以满足当地证券法下的重大风险披露义务。
(三)反外国制裁法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还可以考虑援引《反外国制裁法》,该法禁止对中国个人和公司实施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并允许个人在发生违规行为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因此,如果交易对手基于50%规则的考量而需要暂停或终止与中国公司的业务活动时,受影响的中国公司可以援引我国《反外国制裁法》拒绝配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
五、可以采取的合规策略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50%规则的落地意味着更严格的前置筛查和持续合规投入。BIS对实体清单合规采用“严格责任”标准,即使企业并非“明知”(Knowledge)也可能被处罚。因此,企业必须建立系统化的合规机制,更新尽职调查流程。以下是几项关键的行动建议:
1、更新合规工具:修改自身出口合规政策,更新员工培训计划,增加红旗警示危险信号,并在企业自动化管理系统(如ERP、CRM)或供应链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筛查步骤,对现有客户与供应商库应开展股权穿透复查,以应对新的BIS 50%规则。因为,即使企业不知道清单上的实体拥有交易对方的任何股权,仍将承担相应的违规后果。因此,企业应采取额外的合规措施,以降低潜在违规风险。
2、筛查方式上,可以要求对方提交最终实益所有人(UBO)架构,修改现行的最终用户声明(End-User Statement)、增加股东穿透调查板块并重新要求对方填写,如有可能,获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工商档案(含股东名册)作为佐证,或采购第三方软件服务执行该等调查。对无法排除关联的情形,应直接认定为满足50%规则,通过向BIS负责许可证申请业务的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邮箱地址为ERC@bis.doc.gov)提交咨询意见或预申请许可证,不得“先发货后补证”。
3、识别新的红旗警示危险信号。当交易出现以下红旗警示时,必须开展强化尽调(enhanced due diligence):
· 地址与被列实体相同或相似;
· 名称拼写近似;
· 高管、联系电话、邮箱、域名重叠;
· 股东中存在被列实体且持股比例不明。
4、不得继续仅依赖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维护的“综合筛查清单”(“CSL”)执行清单筛查工作。正如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 (BIS) 指出,CSL 并不涵盖所有受实体清单和军事最终用户清单控制的附属公司信息。如果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方知悉某个实体至少部分归清单上的实体所有,但无法确定所有权比例,则该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方必须获得许可或解决红旗警示危险信号的问题,才能进行任何出口相关交易。
5、持续的筛查和监控股权结构变更风险,必要时申请从清单中移除。对于自身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中有被列入清单的实体,应当注意定期核查的公司股权结构的变更情况。由于所有权权益是穿透式合并计算的,假设某个实体的49%所有权已被列入清单的实体持有,只要再有1%的所有权变更就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其受到此前不存在的出口限制。因此,应动态监控自身所有权结构变化情况。
6、 企业还可能还需要审查已签署交易合同的条款及合同模版,或相应修改正在执行的长期购销合同的条款。现有合同可能需要终止或重新谈判,如果长期供应合同在没有BIS许可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则可能需要修改合同的终止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
注释
[1]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09/30/2025-19001/expansion-of-end-user-controls-to-cover-affiliates-of-certain-listed-entities


业务领域:涉外业务、合规与监管、民商事(行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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