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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十二)》草案首次亮相,对上市公司高管会产生哪些影响?

日期:2023-08-01
全文约7600字,预计阅读30分钟。

引言

2023年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简称“《刑修(十二)》草案”)首次被提请会议审议。

时隔近三年,国家再次启动对《刑法》的修改,其中重点调整了哪些内容?对上市公司高管又会产生哪些影响?本文将围绕上述两个问题,进行集中探讨。


一、上市公司高管对外行贿、受贿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行贿、受贿犯罪正是《刑修(十二)》草案的重点打击对象,草案不仅调整、提高了相关单位犯罪的法定刑,而且对多次行贿等行为明确从重处罚



据信达律师《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统计,2020-2022年中,中国A股上市公司及高管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加的势态,涉及的公司也多达143家。其中,上市公司高管对外行贿、受贿的行为正是上市公司高管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重灾区”。

习近平总书记就惩治行贿犯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同期内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在就《刑修(十二)》草案答记者问时强调:“我们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对屡教不改者要从严处置,坚决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由此可见,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是我国未来立法、司法的明显倾向。

回到《刑修(十二)》草案内容当中,可以梳理出国家针对单位行贿、受贿犯罪与个人行贿、受贿犯罪的两条不同脉络:

脉络 1 :增大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期仅有三年,单位受贿罪的最高刑期也只有五年,处罚力度远远低于行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因此,在过去的行贿犯罪中,当事人往往会辩解自己是为了所处单位的利益、或者接受单位的指示,才向其他的单位行贿;在受贿犯罪中,也会主张自己是为了所处单位的利益才接受贿赂,以此将自己所涉嫌的罪名从行贿罪、受贿罪变更为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从而实现刑期的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刑修(十二)》草案首先增加的就是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的打击力度,对相关罪名的原有法定刑均进行了调整、提高:

(1) 单位受贿罪新增“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刑期可达十年



(2)对单位行贿罪新增“严重情节” ,最高刑期可达七年



(3) 单位行贿罪新增“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刑期可达十年



脉络 2 :将个人行贿罪的起刑点、刑罚档次减轻至与受贿罪相衔接,但明确对多次行贿等行为从重处罚,贯彻“宽严相济”理念

现行《刑法》中,行贿罪的起刑点、刑罚档次与受贿罪存在差异,甚至出现了“行贿重受贿轻”的情况:行贿罪第二档法定刑(5-10年)重于受贿罪第二档法定刑(3-10年);行贿罪第一档法定刑(5年以下)重于受贿罪第一档法定刑(3年以下)。该种差异的存在,不仅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相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带来追诉时效倒挂、缓刑适用失衡等问题。

为此,《刑修(十二)》草案对个人犯行贿罪的起刑点、刑罚档次进行专门调整,与受贿罪的刑罚对齐。同时,为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打”的要求,《刑修(十二)》草案在行贿罪中新增了六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

(1)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

(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3)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4)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5)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6)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因此,虽然行贿罪的起刑点、刑罚档次有所调整,但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六种从重处罚情形,就有可能面临较《刑修(十二)》施行前更重的处罚。




二、《刑修(十二)》草案加大对民营企业人员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未来民营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资产的行为也会直接构成犯罪

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了对企业内部人员腐败行为进行打击的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但相关罪名的构罪主体均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换而言之,民营企业高管即使存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等“损企肥私”行为,却并不会构成犯罪。

为贯彻落实中央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方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刑修(十二)》说明时就明确表示:“这次修改刑法,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进一步加强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刑修(十二)》草案取消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种罪名的主体限制。该修订意味着《刑修(十二)》通过施行之后,民营企业人员如果再存在相关“损企肥私”行为,就会直接构成犯罪。



《刑修(十二)》草案这一颠覆性的修改,实际上对上市民营企业与上市民营企业高管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上市民营企业:充分用好刑事合规制度优势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实现对企业财产的有效保护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市场,资源的聚集必然带来纷争。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完成上市的民营企业在税收、人力、供应链等方面的影响可能并不逊色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这一情况下,企业高管利用职务所带来的便利,通过设立“影子公司”等方式反过来夺取篡夺企业机会、侵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刑修(十二)》施行之前,企业往往只能通过民事起诉的授权寻求救济,但往往会存在威慑力不够、追回财产损失的效率不高等问题。

如《刑修(十二)》草案上述规定能通过审议,民营企业高管再有“损企肥私”的行为可能会直接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企业在发现高管存在相关行为后,完全可以收集好相关痕迹,整理好控告书、控告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利用刑事程序的强制力实现对企业财产的有效保护。

上市民营企业高管:需要加强相关罪名的学习,了解构罪标准,以此调整自身行为,规避刑事风险

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高管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利用职务所带来的地位、资源,在上市公司体外经营同类业务,最终与上市公司形成一定竞争关系,那么按照《刑修(十二)》草案的规定,可能会被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企业高管离职后再开展同类竞争业务的,也面临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为有效规避刑事风险,企业高管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要坚持合法合规的理念,坚决与犯罪行为划清界限;同时,高管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学习与了解,掌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种罪名的真正构罪标准,避免自己在无意之中越过“雷池”。


三、结语

本次《刑修(十二)》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体现了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对民营企业保护、保障民营经济持续繁荣稳定的决心。

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合规建设、加强反腐败和反舞弊的制度保障,加强包括董监高等重要岗位在内的员工合规培训,对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加强风险防控,避免出现重大的刑事合规风险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实现上市公司的有效合规治理,行稳致远、基业长青。


审稿人:强谋、欧阳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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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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