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图片著作权权属认定的现行司法裁判规则
日期:2026-08-10
引言
图片生成AI是我们普通大众使用比较多的一类AI工具,国产的比如即梦 AI(字节跳动)、文心一格(百度)、通义万相(阿里)、腾讯混元生图(腾讯)等,国外的比如Midjourney、DALL·E、Stable Diffusion等。用户使用这些AI生成的图片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如果是,著作权由谁享有?图片被盗用时,侵权者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由于AI是近几年兴起的新事物,关于它的性质和影响尚没有形成成熟、统一的认识,因此对于上述问题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生活总是走在法律的前面,现实中已经发生了不少相关纠纷并且经由法院审理作出裁判。本文将梳理这些案例,尝试提炼、总结其中蕴含的裁判规则,供希望获得AI生成图片著作权的使用者参考。
一、为什么这会成为一个问题?AI与画笔、PS软件等传统绘图工具的区别
如果一个人使用画笔或者PS软件绘制了一幅图画,我们理所当然会认为这幅画是他画的,他是这幅画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是,如果场景变为一个人使用AI生成了一幅图画,那么“这幅画是不是他画的?”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就没那么确定了,因为使用AI生成图片的过程和我们习惯的、使用传统绘图工具绘制图画的过程完全不同:
1. 使用传统绘图工具时,人需要完成“画”的具体动作或者操作。而使用AI时,人只需要输入提示词,然后点击生成按钮,AI就能生成相应的图片,也就是“一键出图”。
2. 使用传统绘图工具时,画面中的形状、线条、色彩等元素都由人直接控制,最终呈现的画面是人内心构思的完全反映。使用AI时,人只能通过提示词为图画提供大概的方向指引,虽然增加提示词的详细程度可以使方向更加明确具体,但仍然无法完全控制最终的呈现效果。
3. 使用传统绘图工具时,人一次只能完成一幅画。使用AI时,可以一次生成多张符合提示词但各有差异的图片。而且,在同一个AI多次输入相同的提示词,每次生成的图片可能也都不相同。
这些差异是由图片生成AI的工作原理导致的。简单来说,开发者在开发这类AI的过程中会将海量的已有图片“投喂”给AI学习,让AI逐步掌握各类事物的视觉特点和规律。比如,在学习过成千上万张关于“猫”的图片之后,AI就知道了“猫”这种物体是由头、身体、四肢和尾巴组成,耳朵尖尖的,鼻子小小的,可以是黑的、白的、黄的或者有条纹的,经常露出一种傲娇的表情等等。这样,当用户使用开发完成的AI时,只需要输入提示词,AI就根据它过往的学习结果输出相应的图片[1]。
二、截至目前重要相关案例的梳理
截至目前重要相关案例的梳理
(一)2023年11月“春风案”[2]:全国首例认定AI生成图片构成作品,并由使用者享有著作权的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
1. 简要案情:
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案涉图片,并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之后,被告在其百家号账号发表文章,使用案涉图片作为配图之一,并去除了图片上原有的小红书平台和原告用户编号水印。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案涉图片且去除水印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案涉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具体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案涉图片生成过程的再现视频,成功利用Stable Diffusion再次生成了案涉图片。
2.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构成作品需要满足4个要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具有独创性;(3)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属于智力成果。案涉图片显然满足要件(1)和(3),重点需要考察是否满足(2)和(4)。
在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案涉图片的过程中,原告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参数、选定哪张图片符合预期等,进行了智力投入,因此案涉图片属于“智力成果”。原告通过提示词设计了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参数设置了画面布局构图,并在获得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画面效果。因此,案涉图片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安排和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综上,案涉图片构成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Stable Diffusion作为AI工具本身不可能成为案涉图片的作者。Stable Diffusion的开发者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未参与到案涉图片的生成过程中,并且Stable Diffusion的开发者在许可证中明确表示“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因此也不是案涉图片的作者。本案中,原告是根据需要直接对Stable Diffusion进行设置并最终选定案涉图片的主体,案涉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案涉图片的作者,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
3.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由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图片情况及侵权情节,酌定为500元。
(二)2024年10月“伴心案”[3]:认可AI生成图片构成作品,但其中的组成元素如果过于简单、不具有创造性则不能单独评价为作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1. 简要案情:
原告使用Midjourney和PS软件生成案涉图片,画面为在城市夜景下,浮出水面的半个红色爱心与水中倒影合成一个完整的爱心。原告将其命名为《“伴心”概念装置》在小红书发布,发布时图片上带有原告小红书账号名称的水印。原告还在国家版权局对该图片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被告两家公司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款造型为半个红色爱心的水上气膜产品,并通过1688、微信、小红书等平台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该气膜产品以及被告使用的宣传图片与案涉图片构成相同或近似,严重侵犯其著作权(具体包括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费用等[4]。
2. 法院观点:
原告使用Midjourney与PS软件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迭代以及具体表达对案涉图片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画面主要元素与呈现效果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原告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两被告在宣传中使用与案涉图片高度类似的图片并去除原告名称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但是,案涉图片中的半个红色爱心造型过于简单,不具有创造性,且有众多在先案例使用过类似创意,因此该设计不应单独评价为作品。两被告通过实体搭建等方式将与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的,不构成复制,未侵害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3.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也未提交获利情况证明,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独创性较低、知名度不高、被告侵权故意程度不高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共计1万元。
(三)2025年3月“幻之翼案”[5]:因原告未能提供创作过程原始记录而认定AI生成图片不构成作品、使用者不享有著作权,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1. 简要案情:
原告在小红书平台以“幻之翼透明艺术椅”为名,发布包括3张案涉图片在内的系列蝴蝶造型椅子图片,并分享了使用Midjourney生成该等图片的提示词。被告朱某看到后联系原告称可将原告的设计量产上市,原告因另与他人达成版权合作而拒绝。之后,被告朱某在小红书平台发表多篇笔记推广一款蝴蝶造型儿童椅,朱某账号链接的店铺进行销售。原告认为朱某发布的蝴蝶造型儿童椅抄袭了其“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美术作品,侵犯其著作权,起诉请求判令朱某以及相关蝴蝶造型儿童椅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商标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包括销毁库存商品、生产模具,删除侵权宣传内容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0万元。
2. 法院观点:
对于主要由AI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为作品。但如果使用者将AI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那么得到的AI生成物也应当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AI使用者难以仅通过一轮简单的提示词和参数输入就决定最终的图片表达,因此判定AI生成图片是否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可以通过创作过程原始记录对使用者有无进行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进行认定。使用者应提供创作过程原始记录以证明其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了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表达要素做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本案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创作过程流程图等原始创作记录,其主张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持,难以体现其智力投入,因此案涉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3.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约2025年9月“猫咪吊坠”案[6]:“独创性”认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原告因无法提供原始创作记录而败诉,北京互联网法院
1. 简要案情:
原告主张自己在与被告某公司合作期间,独立使用AI创作案涉“猫咪晶钻吊坠”图,并在微信群聊中公开发表。之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多个平台使用案涉图片进行宣传。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对案涉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案涉图片的原始创作记录,但对涉案图片进行了复现模拟,然而得到的图片与案涉图片存在一定差异,不完全相同。
2. 法院观点:
在涉AI生成物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用户需要说明其创作的思路、输入指令的内容、对生成内容选择和修改的过程,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对利用AI进行的创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体现出个性化表达。
原告未提交案涉图片的原始创作过程记录,无法展现原告生成案涉图片的具体过程。原告的复现仅为利用AI的描述词生成功能对案涉图片进行的事后描述,而非原始提示词或生成指令的还原,不能说明原告在原始生成过程中输入的指令及提示词内容。而且,复现过程在软硬件设备、网络环境、输入指令、操作步骤等方面缺乏与案涉图片原始生成过程的同一性和可比性,无法以事后模拟操作推定原告在案涉图片原始生成过程中作出的选择、安排与判断,复现模拟结果也与案涉图片存在一定出入。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图片具有独创性,案涉图片不构成作品。
3.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2025年“霜降案”[7]:AI一键生成、未经使用者修改的图片不属于智力成果、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1. 简要案情:
原告使用即梦AI一键生成四张图片,并在个人社交账号发表。次日,原告发现被告某公司在其公众号中使用了四张图片中的一张,标题为“霜降图片分享”。随后,原告就该图片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确认未对生成后的图片进行手动修改或调整,并且输入同样关键词AI生成的图片各不相同。
2. 法院观点:
原告在创作过程中高度依赖AI的技术功能,未投入过多的自我审美意识和创造工作,其仅输入了一段描写霜降节气场景的文字,未进行手动修改和参数调整,AI自动生成的图片并不在原告思想的控制范围内,原告通过AI文生图的功能创作图片,没有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
原告通过“一键生成”即可获得四张不同的图片,其也自称输入相同的提示词生成的图片各不相同,可知图片生成大多由AI开发者的设计和大数据应用完成,生成过程高度依赖大数据的算法和模型,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原告的创作灵感与案涉图片并没有独一的映射性,没有体现出AI使用者的个性化选择或表达。
因此,AI一键生成的图片缺少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与作者自主创作的图片具有本质区别,案涉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
3.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其余案例
除了上述案例以外,全国其他地区如武汉[8]、秦皇岛[9]、齐齐哈尔[10]、乌鲁木齐[11]等地法院也陆续审理了此类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判思路基本与上述案例一致。
三、目前司法裁判规则的提炼与总结
通过梳理案例,可以提炼出目前各地法院对于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使用者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一问题的基本判断思路和标准:
1. 使用AI生成的图片,是否体现使用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即“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件)从而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2. 主要由AI自动生成的图片或者全部由AI自动生成的图片(“一键出图”),因缺少使用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不认定为作品。
3. 如果使用者对AI生成的图片通过调整提示词、参数、使用其他软件进行调整等方式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则有可能被认为体现了使用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从而构成作品。修改的次数越多、修改的幅度越大,被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越高。
4. 在AI生成的图片构成作品的前提下,由于对AI进行设置并选定最终图片的主体是使用者,图片体现了使用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因此使用者是AI生成图片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5.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由使用者举证证明AI生成的图片能够体现其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最为有力的证据是图片生成及修改过程的原始记录。如果未保存原始记录,事后再现如果能得到完全相同的图片,那么有可能得到法院认可;如果无法得到完全相同的图片,则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6. 在AI生成的图片构成作品、使用者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如果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图片,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赔偿的金额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如果前述方式均没有证据证明、难以计算的,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各因素(比如作品类型、独创性高低、创作难度、作者及作品知名度、创作成本、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结果等)酌情确定[12]。如果不是知名或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图片,则赔偿数额一般较低,通常在几百到几千元之间。
四、实操建议:有助于使用者获得AI生成图片著作权的一些做法
根据以上的提炼与总结,目前法院在判断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使用者是否享有著作权时,关键的考虑因素包括图片是否完全或主要由AI自动生成、使用者是否进行了修改、修改的次数和幅度、使用者是否能提供创作过程原始记录等,以及其他一些辅助性因素。
由此得到的启示是,以下做法可能有助于使用者获得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

除此之外,我个人理解,有一些因素虽然目前尚未被司法裁判提及或者重点讨论,但对于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使用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可能也会产生影响,比如:使用者是自行构思提示词还是借鉴他人、提示词的具体明确程度、提示词的新颖特别程度、使用者是自行设置AI工具各项参数还是使用系统默认参数等。相应的做法可能也有助于使用者获得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在此一并列出供读者参考:

五、结语
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权属,是随着生成式AI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司法裁判持续探索权利认定标准,发挥着明晰规则的重要作用。目前,相关裁判尺度仍处于动态发展之中,从业者需要密切关注司法实践动向,在拥抱AI技术红利的同时,有效防范权属争议风险,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
[1] 关于图片生成AI工作原理更具体的介绍请见:《支持将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分配给AI使用者的几个理由》,张美谷子,2026年3月,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YcX4GUWD5bWFVau7x_cpw。
[2]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785288035&ver=6871&signature=5yJL9AiafGbATeOKbwbkHKI3vbIWhJr5aboM9-2XqKgtZHfcpCJ8ScQ5Q5P6dZ3U9XpbfTpIi0TC4ozVe3Eox7Wf7YFGFfLEu-nkah3irL07YPL7gAS6a4ui8VaoG*Mi&new=1。
[3](2024)苏0581民初6697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DE3MjA5NA==&mid=2677390700&idx=1&sn=1578908e7bd61d452205cf3752205736&scene=21&poc_token=HJy5vGmj8DVw94bH8CLCbwrhKSousVBmksuRlSlB。
[4] 原告最初提出的诉讼请求还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宣传侵权产品、删除侵权内容等),但由于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停止侵权行为,因此原告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5](2024)苏0582民初9015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wFl3luPKqDbpO3iT8ScWw。本案原告一审败诉后曾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因未缴纳上诉费而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号为(2025)苏05民终4840号。
[6] 链接:https://www.ipeconomy.cn/dongtai/9834.html?fbclid=IwY2xjawM8mv5leHRuA2FlbQIxMABicmlkETF0VjdlUkFlcGZDbHNPS2dzAR7KjVtGte6hjVGW6q0-V0tfYgpStZiRDyX2VBMkliKCWBnGE0fIpwb0hyNfLA_aem__-84SrZO2Nm_634wmbzjUA.。
[7] 链接:https://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6/03/id/9223161.shtml、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18093864604058155/?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LCJkb2NfaWQiOiI3MGEyMjk3MTdmOGNjNzYwLTYxNjY4NmM0MDNkMTE4YjIifQ%3D%3D&source=m_redirect。
[8](2024)鄂 0192 知民初 968 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1MzAzNzcwNw==&mid=2247496152&idx=6&sn=a44116246d202e032dd8775c104801da&scene=21&poc_token=HFsXw2mjt_rckfyvq9EjBN3_oCeKggBywYo_oHiP。
[9] 链接:https://qhdz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4/id/8774494.shtml。
[10]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9Rl06g-nEZENe9rgEqjSg。
[11]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eek7HANJa85pk-FdZTrsQ。
[12]《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3] 比如迭代步数、提示词引导系数、随机种子数、模型权重等。
业务领域:民商事行政争议解决、涉外业务、劳动与人力资源
邮箱:zhangmeiguzi@sundiallawfirm.com
审稿人:何泽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