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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AI经典案例视野下凝练中国智慧:从案例到规则——《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解读(上)

日期:2026-09-10


全文约10000字,预计阅读30分钟。


引言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26〕10号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最高审判机关第一次就AI案件出具系统性的裁判规则文件,全文5个部分、24条。


条文虽说是抽象的,但基本上都具有中外实践案例的背景。我们也相信,最高院在出台《意见》前应当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及比较法研究,本文所涉的部分案例可能是《意见》对应规则的实践经验。


在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前,仍需要强调两点:


第一,《意见》是司法政策和裁判指导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不属于司法裁判中需要严格遵循的“法源”。它以民法典、著作权法、个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法律为基础做适用指引,法院办案、律师代理均仍要落到具体请求权基础,逐项审查构成要件。


第二,监管的合规义务、合同法的承诺义务、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三条独立又或有交织的线路,要分别判断。比如算法备案、安全评估、内容标识这些合规义务所针对的主体,如未履行相关合规义务可能在过错责任的论证上会处于劣势;但反之,也不是履行了形式上的合规义务就等于民事责任的免责,而把合规承诺写进合同,即使没造成第三人损害,也可能构成违约。


因全文过长,本文将拆分成上下两篇,上篇就第1-11条进行解读。


一、总体要求(第1、2条)


【原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深刻认识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依法公正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促进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控性、公平性,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解读与启示】


第1条是指导思想,宣示性质。


【原文】(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积极引导人工智能增进人民福祉,切实加强数字时代民生权益司法保障。积极稳妥探索、完善涉算法伦理、算法规则等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裁判规则和机制建设,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妥善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促进完善人工智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注重防范和消除算法歧视,依法保障个人在自动化决策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预防和规制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促推人工智能为民、向善。


支持创新发展。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人工智能行业发展实践,以符合法律政策精神、符合技术发展规律的司法裁判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探索新型权益司法保护路径,不断加大对人工智能创新成果、创新主体、创新行为、创新环境的保护力度。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平衡权益保护与技术产业发展,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依法保障相关主体开发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加强对中小企业等经营主体权益的平等保护。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积极引导、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助力培育壮大人工智能产业,最大限度释放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潜力。


筑牢安全底线。根据人工智能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可能造成的具体损害以及风险的性质和大小,依法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区分通用与专用、开源与闭源等不同类型大模型在技术原理、风险外溢与控制能力上的差异,对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作出合理划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依法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关案例】[1]


美国首例AI招聘歧视和解案。本案中,投诉人Wendy Pincus,55岁以上,申请面向中国学生的在线英语教师岗位,唯一的入职门槛是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流程要求填写出生日期。她用真实出生日期提交,申请被即时自动拒绝;次日改用较晚的出生日期、其余信息不变重新提交,随即获得面试机会。EEOC调查认定,该公司将招聘软件设定为自动拒绝55岁以上女性与60岁以上男性,2020年3月至4月间据此拒绝了200余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美国境内合格申请者。最终双方和解,达成36.5万美金的补偿。


此案的测试方式并不复杂,但在中国法体系下对于投递简历者是否具有诉的利益仍有待实践检验。


【解读及启示】


1、包括拒绝算法歧视、保障知情权。这点在比如用工招聘、信贷决策等领域会存在相应合规风险,在美国、欧盟都曾出现过类似案例(参见下方案例),这对大机构提出了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的挑战。


届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会是诉讼法层面比较有意思的事情。基于自然人个体和平台的不同举证能力,我们认为只要原告尽到了初步的举证义务,举证责任就可能发生转移。


2、支持创新发展、防范垄断。根据企业发展规模、市场占有情况、收费情况等动态判断注意义务,合规义务亦然,这样可以鼓励中小微企业大胆创新。以近期出台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为例,减少企业合规负担也是支持创新的一个维度。但也需要注意的是,“宽容失败”不等于“合规裸奔”,底线注意事项仍应予以注意。


3、筑牢安全底线。“区分通用与专用、开源与闭源等不同类型大模型在技术原理、风险外


二、侵权案件规则(第3至11条)


【原文】(三)准确把握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时,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等相关主体为预防和减少人工智能侵权所采取的措施及技术上的可能性,人工智能使用者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等因素。


【相关案例1】[2]


梁某诉某科技公司"AI幻觉"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6年1月一审判并生效,全国首例AI幻觉案。AI生成关于高校校区的信息并"承诺如不准确赔10万元",最终有关信息仍然失准。梁某作为用户索赔9999元。


法院认定AI非民事主体、其"承诺"不约束平台;生成式AI属"服务"而非"产品",适用过错责任;同时平台已尽到显著提示义务,同时也在技术层面采取了采取行业通行技术(如RAG)等,本案已尽到应尽平台义务,不存在过错。


据此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请。


【相关案例2】[3]


Garcia v. Character Technologies,美国佛罗里达中区联邦地区法院,2025年5月21日裁定,No. 6:24-cv-01903。14岁少年与Character.AI角色长期对话后自杀,母亲起诉。法院拒绝在动议阶段认定聊天机器人输出属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也未直接认定其为"产品"承担产品责任,Google作为"零部件供应者"保留为被告;2026年1月7日披露已调解和解。故本案并未有定论。


【解读与启示】


从上述案例可见,就“服务”而言,以过错责任作为基本原则,除非特定法律另有规定。比如,缺陷产品致损走产品责任,在美国案例中便在争议“AI聊天服务”是否要拓展适用“产品责任”;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保法第69条是过错推定,企业要自证无过错。


举个例子,企业部署招聘筛选模型,违法使用应聘者健康信息并造成损害,企业不能拿算法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要求应聘者完整证明模型内部怎么出错,而要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规则。


而“AI幻觉”的潜在纠纷中,则企业端应仍可以充分运用过错原则予以抗辩,比如围绕自主化程度高、开发者已尽过滤和提示义务、损害超出可预见范围来组织答辩。但这里其实便包括了AI合规义务与民事责任减免的效果重叠,侧面说明了AI合规不仅仅是应对监管。


【原文】(四)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特定自然人或者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该自然人主张行为人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该自然人主张行为人侵害其声音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操控生成合成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该自然人或者他人社会评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擅自制作、使用死者的虚拟数字形象致使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死者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1】[4]


殷某桢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4月23日宣判,(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案。传媒公司将配音师录音制品交软件公司AI化、商业化,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层层转售,播放量32亿次。


法院认定声音权益及于AI生成声音,采用可识别性标准,录音制品著作权授权不等于声音AI化授权,该智能科技公司最终判赔25万元。


【相关案例2】[5]


虞某"AI换脸"案,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8月判决,另由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于2023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


虞某用换脸软件合成伪造视频图片(Deepfake)在2000人群传播并定制牟利。民事上认定人脸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滥用深度合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6万元,另有刑事责任不在此条所列,不赘述。


【相关案例3】[6]


Scarlett Johansson(注:《复仇者联盟》黑寡妇的演员)与OpenAI"Sky"语音事件。Johansson称曾拒绝向OpenAI等厂商授权自己的声纹,九个月后GPT-4o的Sky语音与其声音高度相似,其律师两次致函后OpenAI下架该语音并公开说明。虽未形成裁判,但确立了"AI语音不应刻意模仿名人标志性声音"的行业表述。


【解读与启示】


主要是针对比如数字人、Deepfake等业务场景,尤其是对于许多艺人或者声优的肖像、声音等都是强化保护。进一步强调了AI时代下人格权的尊严。所以有关企业进行数字人开发或声纹开发时,应当注意授权来源合法性,同时应注意输出结果是否与相关人员的外形/声音等具有高度同一性、近似性。


同时,Deepfake也较为容易触犯部分刑事罪名。


【原文】(五)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


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该自然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相关案例1】[7]


杭州"网络开盒"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8月28日就周某等开盒大量公民信息案作出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判令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0万元;(另有刑事判决,也是第2条的体现)


【相关案例2】[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某案中,被告非法获取6亿余条信息、搭建含1.7亿余条信息的"社工库"并设群组发布侮辱信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刑七年,2026年5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解读与启示】


上述案例并没有明显利用AI的痕迹,但随着大模型的发展,其突破网络安全的能力也越来越强(比如Fable可以突破沙盒),使用该工具的使用者显然轻则违反《民法典》或《个人信息保护法》,重则触犯刑法。


但比较值得讨论和注意的是,作为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比如电商平台)一旦被攻击并发生数据泄露的,大概率会因违反《网安法》等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比如快手直播被黑事件。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比如有关相关案例通过新闻媒体报道足以推知信息泄露来源自某企业、医疗机构,且泄露量级很大,此时曾就诊的患者虽无证据直接证明自身数据遭受泄露,是否可以凭借上述新闻媒体报道实现举证责任转移?这也是值得讨论的一个诉讼场景。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探讨,此条有一个尾巴“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该自然人明确同意的除外”,根据《个保法》,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无需再同意,但AI有能力可以做到通过抓取若干条已公开个人信息形成后,再形成信息聚合,进而推知更多、更敏感的个人信息,此时是否还需要再次征得同意?第六条便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此问题。


【原文】(六)依法认定人工智能训练过程中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同意。在认定合理范围时,应当综合考量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与模型功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所涉个人信息的类型、敏感程度及对个人权益的潜在影响,个人公开信息时的场景及可合理预期的使用范围等因素。


【相关案例1】[9]


意大利数据保护局(Garante)对OpenAI罚款1500万欧元,2024年12月20日公布(决定第755号)。理由包括无充分法律依据使用用户数据训练、违反透明义务、未通报数据泄露、无年龄验证。


【相关案例2】[10]


加拿大隐私专员办公室联合魁北克、不列颠哥伦比亚、阿尔伯塔省调查ChatGPT,2026年5月6日公布结论,认定初期训练违反PIPEDA,包括过度收集、同意与透明不足、幻觉问题、无便捷删除途径,投诉成立并附条件解决。


【解读与启示】


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算法和数据,本条在数据层面尝试平衡企业端义务与个人端风险。在第五条解读时,也存在一种可能性即若干公开个人信息,通过AI的强大信息检索、解读能力,聚合为新的个人信息乃至敏感个人信息的,此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重新征得个人的同意、单独同意。


目前部分Agent都会开放相应权限,允许用户关闭提供个人数据(或脱敏后的非个人数据)以供训练。但如果相应AI产品未尽到告知义务便使用用户数据进行训练的,应当经用户告知后及时删除、下架,可能可以参照第七条减免民事责任。


当前,随着当下互联网数据已经逐步枯竭的情况下,AIGC作为训练数据占比将逐渐增加,对于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要求将会越来越多。


【原文】(七)审慎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用户通过输入侵权提示词等方式恶意诱导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侵权内容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网络用户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权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屏蔽相关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该网络用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1】[11]


上海新创公司诉某AI平台"奥特曼"案,广州互联网法院,(2024)粤0192民初113号,全国首例AIGC平台侵权生效判决,也称“广互奥特曼案”。用户输入"奥特曼"即生成与原作实质性相似图片。法院认定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或API接入主张避风港,未建立投诉举报、风险提示、显著标识机制即有过错,构成对复制权、改编权的直接侵权。


【相关案例2】[12]


奥特曼LoRA模型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2024)浙01民终10332号,也称“杭互奥特曼案”。平台提供基础模型加用户上传训练的LoRA,可稳定输出相似图片。法院认定构成帮助侵权而非直接侵权,并提出就侵权责任判定:“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被诉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平台营利模式、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将平台注意义务确定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程度”的思路。但该平台面向用户收费,最终赔偿金额(3万)高于“广互奥特曼案”(1万)。


该条给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配了避风港,但要注意几点:


1、并非收到通知前就一律免责;我们认为,从立法本意而言,该条款还是针对正常运作、已尽基本合规义务的平台,而不是一揽子增加了一次豁免机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比较广泛,服务者如果连基本的数据合规、AI合规义务都没做好,完全是“一塌糊涂”的状态,甚至其产品、网站等设计就具有明显恶意、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的,应不适用该条款。


2、AI技术下,违法成本也比较低,但维权成本没有显著降低。我们认为,如果针对相同或相似侵权行为,AIGC服务提供者缺屡禁不止的,不应屡次适用“删除即免责”的避风港原则。所以对于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监控能力、对用户的分级处理能力也提出了要求。


【原文】(八)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或者责令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有关服务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侵害的人格权类型、违法行为的方式以及可能造成损害的范围、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禁令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相关案例】[13]


此条暂未发现直接与AI相关的直接案例,但从人格权禁令第一案可窥见一斑:业主李某通过自媒体公众号发布10篇涉及某地产公司的文章,其中含过激和不文明言语,地产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起诉,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虽有负面评价,但未达到侵害名誉权的"较大可能性",且禁令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驳回禁令申请。


【解读与启示】


该规范的基础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上述人格权禁令第一案的申请人是地产公司(企业法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这与AI所涉人格权禁令对应主体关系大概率是相反的,此时法院审查的要求应当有所下降,否则过于苛责自然人用户。且一般而言,对于法人主体的AIGC服务提供者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生成某自然人相关的特定结果,对其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但实务中难点应当在于禁令申请怎么写、范围要如何限缩,缩得太小没有保护意义,放得太大可能会被法院以“超出必要限度”为由驳回。


【原文】(九)准确认定人工智能产品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定义,依法准确认定以实物为载体的人工智能产品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则。人工智能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责任。在认定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产品的性质与用途、自主学习能力、升级更新情况、用户对系统的控制程度,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因素,并重点审查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就人工智能产品的适用场景、固有局限及可预见的风险等进行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相关案例】


在之前已经引述的美国Garcia v. Character Technologies一案中(青少年长期使用AI自杀案),双方对于chatbot(聊天服务模式)是否构成“产品”进行了激烈讨论,但最终因本案和解而无定论。之所以双方争议AI服务是否为“产品”本质上也是是否要适用对企业更为严格的责任。


【解读与启示】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谓产品:“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偏向于“实物”,因此“服务”原则上不属于产品,进而不会适用产品责任,避免将产品责任扩张至模型平台。


但是,对于如具身智能等AI业态,则会落入此场景,尤其是具有陪伴型的具身智能及玩具等。但值得探讨的是,具身智能产品未必直接通过产品的物理层面造成人身损害(最典型的比如机器人路演踢伤小孩),也有可能通过其搭载的AI语音、AI情绪反馈等伤害用户,此时是否等同于产品责任,也存在可商榷之处。


【原文】(十)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是否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时,应当根据差别待遇是否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造成实质性限制或者损害,是否基于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浏览记录等信息形成针对其个人的交易条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及商业伦理等,综合考量实行差别待遇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非歧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1】[14]


胡某诉上海携程"大数据杀熟第一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一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二审,(2021)浙0603民初790号、(2021)浙06民终3129号。胡某在携程通过钻石会员预订房价2889元,酒店实际挂牌价1377.63元,法院认定携程未区分自营与他营、怠于监管第三方倒房,构成欺诈,退一赔三4534.11元。法院指出:胡某在携程App上的历史数据恰好吻合“价格不敏感、高净值用户”的典型画像,而携程的隐私政策又明确告知将对用户数据进行画像分析。面对平台垄断全部数据且定价算法缺乏透明度的现状,普通消费者在发现支付价格明显畸高后,对“被大数据杀熟”产生合理怀疑实属正常。但未对是否构成“大数据杀熟”进行最终定性。


【相关案例2】[15]


Mobley v. Workday,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2024年7月12日裁定。求职者称Workday的AI推荐系统因年龄、种族、残障自动拒人,法院认定AI供应商可作为雇主客户的"代理人"直接承担反歧视责任,理由是区分软件决策者与人类决策者将架空反歧视法。


【解读与启示】


ToC端的服务或产品往往卖点就在于用户画像、自动化推荐,便离不开算法的支撑。前述国内的“大数据杀熟第一案”实际上没有在技术或事实层面确认是否真的“构成大数据杀熟”“算法杀熟”,现在随着AI进一步发展,相信很快真正的第一案就会到来。


本条的规范说明对于算法伦理审查前置、留痕及可说明性的要求是越来越明确了,差异化定价须可解释、可审计并向用户披露渠道与价格合理构成;算法筛选要保留人工复核通道并做偏差审计,诸此种种届时也会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原文】(十一)依法认定涉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数据。


【相关案例1】[16]


Tesla Autopilot佛罗里达致死案,美国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区法院,2025年8月1日陪审裁决。2019年一辆Model S在Autopilot状态下冲过路口撞死行人,首例Autopilot致人死亡被判担责,特斯拉担责33%,承担补偿性赔偿中的4250万美元及2亿美元惩罚性赔偿,合计约2.43亿美元,目前Tesla已上诉。


【相关案例2】


最高院指导案例271号: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同日1时15分许,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最终判决王某群危险驾驶罪。


本案是刑事案件,但也确立了一个关于自动驾驶的责任归属准则: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解读与启示】


比较核心的关注点在于:


1、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支持依民法典第1172条按份追责;


2、对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作虚假宣传的,支持消费者索赔;


3、法院可要求数据控制方提供事件记录数据。车企应当做到符合GB 44497—2024《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可以说数据能力也已经是举证能力。


此外,修正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更为明晰的责任归属原则。


上述1-11条的有关案例在《意见》出台前便早已发生,条文是对相似案件的总结、归纳和提升,所以说最高院本次出台的《意见》极具实践意义,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口径具有重大影响。


三、结语


上述1-11条的有关案例在《意见》出台前便早已发生,条文是对相似案件的总结、归纳和提升,所以说最高院本次出台的《意见》极具实践意义,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口径具有重大影响。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针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注释

[1] 来源: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accounts/USEEOC/bulletins/36fb057


[2]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6/01/id/9166701.shtml


[3] 来源:https://lawsuitinformer.com/garcia-v-character-ai-lawsuit


[4]来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015932


[5] 来源:https://sc.people.com.cn/BIG5/n2/2023/0921/c345167-40579097.html ;


[6] 来源:https://openai.com/index/how-the-voices-for-chatgpt-were-chosen/


[7] 来源:https://m.chinanews.com/wap/detail/cht/zw/10585060.shtml ;


[8]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9321.html


[9]来源:https://www.dataguidance.com/news/italy-garante-fines-openai-eu15m-gdpr-non-compliance


[10]来源:https://www.priv.gc.ca/en/opc-news/news-and-announcements/2026/bg-info_openai_260506/


[11] 来源:https://ahsbqj.anhuinews.com/bq/202402/t20240227_7410093.html


[12] 来源:http://iolaw.cssn.cn/gg/ggqt/202606/t20260603_6009787.shtml


[13]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82110.shtml


[14]来源:https://k.sina.cn/article_7879848900_1d5acf3c401902mt5e.html


[15]来源: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business_law/resources/business-law-today/2026-june/ai-hiring-discrimination-claims-employers/


[16] 来源:https://mashable.com/article/tesla-found-partially-liable-florida-autopilot-cr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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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人:解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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