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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又又收到字体侵权函?——字体维权的司法边界、滥诉避坑指

日期:2026-04-17


全文约6000字,预计阅读20分钟。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字体作为企业广告宣传、产品包装、品牌标识等商业场景的核心视觉传达元素,已然成为企业商业活动中的“高频雷区”。近年来,字体侵权通知函件、诉讼纠纷频发。究其根源,一方面,字体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多数企业版权合规意识不足;另一方面,字体维权呈现明显异化特征。以“免费商用”钓鱼诱导侵权、批量维权、商业维权乱象叠加,此类维权模式背离知识产权保护初衷,既扰乱市场秩序,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引发司法实践高度警惕。此外,字体侵权虽涉案金额通常不高,但仍是企业运营合规、甚至是拟IPO知识产权核查的关注事项。


基于此,本文聚焦字体著作权的保护边界、侵权认定与抗辩应对,重点规制字体维权从“保护创新”异化为“滥诉牟利”,并为拟IPO企业提供字体合规指引,助力字体版权保护回归创新本源,为企业常态化风险防范与合规经营提供实务参考。


一、字体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规则


(一)字体与字库的法律属性区分


1. 单字字体


字体设计者在创作过程中,通过对笔画的形态、结构、比例、风格进行独特设计,使单个字体具有区别于通用字体的视觉美感和艺术价值,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单个字体,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2. 字库


就整体字库而言,其实质是一套经过代码化编写的指令序列,能够被计算机识别并呈现出相应的字体形态,只有具备独创性的字库,才可被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字库整体受保护,并不当然意味着字库中单字自动享有著作权,在(2012)苏知民终字第 0161 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字库中单字能否单独受著作权保护,关键在于该单字本身是否满足 “独创性” 的认定标准。


(二)字体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规则


根据字体创作模式,不同作品类型的作者和著作权归属划分如下:


作品类型

作者

著作权人

美术作品(个人)

创作者

创作者

职务作品

创作员工

单位

委托作品

受托人

有约从约,无约归属受托人所有

合作作品

合作作者

有约从约,无约共有

法人作品

法人组织

法人组织


二、体侵权纠纷的司法判定


字体侵权的司法裁判认定,主要包括涉案字体是否构成作品、原告是否具有权利基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被诉字体与权利作品侵权比对、赔偿金额判定,具体如下:


一)作品独创性


对于由设计者独立创作,在笔画形态、结构比例、整体风格上具有个性化审美表达,达到独创性要求的字体,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字体,例如宋体、楷体、黑体、仿宋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对于仅做倾斜、描边、加粗、投影、倒角等通用处理、简单变形的字体,也可抗辩其不具有独创性或主张独创性较低。


二)原告主体适格


字体维权的原告一般分为字体原始著作权人或字体受让人、字体被许可人,需依据原告提交的字体权属证据,审查原告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即原告是否依法享有涉案字体权利基础,能否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1. 若原告为字体原始著作权人


原告可提供字体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底稿、修改底稿等证据,以证明其对涉案字体享有著作权。


需要说明的是,字体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一方面,即便未登记,也并不影响依据其他创作证据自动取得著作权;另一方面,被告也可通过提交创作底稿、修改记录等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登记公示内容。


2. 若原告为字体受让人或被许可人


除审查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基础,还需重点审查字体转让/授权链条、转让/授权协议条款,要点如下:


(1)字体转让/授权链条是否清晰、完整;

(2)字体转让/授权期限;

(3)字体授权性质、授权范围,是否存在区域、使用场景限制;

(4)被许可人是否被授予转许可、分许可、再许可的权利;

(5)被许可人是否被授予单独维权的权利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字体维权异化,存在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商业性公司进行专门维权的现象。在授权协议中:(1)仅约定了公证取证、诉讼维权即程序性诉权,不涉及字体的实体权利,亦或是约定了授权许可使用条款但未实际使用,有规避单独授权维权诉权之嫌;(2)未约定许可对价且未实际支付。对此,(2024)湘0103民初15528号、(2021)京73民终4885号法院认定,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真正取得著作权人实体权利授权,与案涉纠纷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三)侵权行为认定


在侵权行为认定环节,首先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符合,则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如不符合,则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要件进行侵权比对,判断被诉字体是否构成侵权。


1. 豁免情形: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且无需支付报酬。其中可能涉及字体使用的,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


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4种法定许可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其中可能涉及字体使用的,例如教科书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需要说明的是,“非商业使用”并非著作权侵权的豁免情形,“非商业使用”与“不侵权”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只有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才可豁免侵权责任。大多数情况下,即使非商业使用,仍然构成侵权,但可能降低判赔。


“商业使用”包括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商标标识、官方文件、网络传播等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行为。对于在公众号、视频号等社交公众平台传播含字体的内容是否属于“商用”的范围,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往往更偏向于结合其本质目的、实际用途及整体效果进行综合审查。即便被诉方主张相关物料的使用属于非商业用途、未直接获取经济收益,但若涉案内容与被诉主体自身的经营活动、品牌推广、业务展示、客户引流或市场形象塑造存在直接关联,法院仍可能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具备“商业属性”。


2. 侵权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


对于“接触”要件,实践中,若涉案字体已公开、处于可被公众获取的状态,即可推定具有接触可能性。


对于“实质性相似”侵权比对,法院通常以“普通公众视觉感受”为核心判断基准,结合字体的构型布局、笔画、运笔走向、整体风格等独创性特征,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字体作品而言,部分字体网站提供字体识别功能,可用于输出侵权比对结果。


若因汉字本身具有固定的结构框架限制导致字形相近,在笔画粗细、运笔力度、细节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且实质性的差异,足以让普通公众区分,则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如在吕某诉李某“平安福”书法作品侵权一案[1]中,一审法院认定,吕某创作的 “平安福” 书法作品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的 “福” 字书法,在线条变化、运笔走势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加之 “福” 字等汉字的间架结构相对固定,表达方式具有有限性,故不宜认定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四侵权赔偿数额认定


结合全国同类案例来看,不同的法院单字字体侵权案件判赔金额也不同,与侵权的个数也并非绝对的正相关关系。综合来看,影响字体侵权案件判赔的因素主要有:


1. 作品类型及独创性程度。在(2025)粤2071民初12731号案中,法院将案涉作品的类型及独创性程度作为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2. 侵权情节。包括字体的使用数量、使用情形、使用时长、传播范围、是否持续侵权等。


3. 字体贡献度。在(2021)粤0304民初12686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字体虽然使用在产品包装上虽然能起到一定的美化作用,但影响消费者选购产品的主要因素仍然在于产品本身的口感、质量等,故侵权字体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率较低,则可酌情降低侵权赔偿金额。


4. 钓鱼式维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以不正当经营方式诱发大批量“侵权”并试图通过索赔牟利,应根据被告主体和行为性质,分别确定不同被告赔偿数额,整体适度调低判赔。


5. 批量维权。司法趋势为强化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坚持总量分析、个案衡量,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6. 合理维权支出。一是,需审查原告是否提供支付凭证。二是,在(2022)最高法民再 274 号案中法院认为,在批量诉讼案件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存在共同支出合理开支的情况,为防止权利人多重得利,审查认定个案维权支出时,应评估诉讼主张的合理性。


三、字体维权异化的滥诉规制


钓鱼式诱导侵权不应得到提倡


字体行业钓鱼式维权乱象日益凸显,部分字体公司以不正当经营方式诱发大批量“侵权”。一方面,字体公司在官网搜索结果标题中使用“免费下载”“免费商用”等诱导字眼,使公众形成了字体可以免费使用的印象。另一方面,实践中多数被告系直接从设计软件、剪辑软件等库内字体中选用涉案字体,而这类软件大多未清晰区分免费个人自用、免费商用、付费商用等情形。


权利人刻意模糊授权边界、放任侵权行为,明知字体借由第三方软件广泛传播,却怠于溯源维权,反而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性针对终端用户大规模起诉、集中索赔牟利,这种异化的维权方式不应得到提倡,且可区分考虑被告主体性质,相应调低判赔。


类似典型案例可见某软件公司,在官网宣传其自助建网软件可免费下载使用,但却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网站页面的版权标识和网站的链接都必须保留,据此在全国范围内提起近万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该软件公司:(1)商业经营方式有违诚信。在官网宣传免费、开源,促成公众对软件的大规模使用;(2)通过诉讼牟利实施经营。以不正当经营方式诱发大批量“侵权”并试图通过索赔牟利。因此,该模式构成“钓鱼式维权”,不应得到提倡,并指导下级法院区分网站经营主体及建站主体,分别确定不同被告赔偿数额,整体适度调低判赔,引导软件公司溯源维权。


(二)批量维权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有的字体维权原告,在短时间内在全国范围提起规模化诉讼,以“检索使用痕迹→和解索赔”为牟利模式,在多案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或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最终法院按撤诉处理,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274号案件中明确:“民事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权合法、合理维护其自身权益;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倡导、鼓励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将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此种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台工作指引应对商业维权诉讼中也明确,应强化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防止诉权滥用,坚持总量分析、个案衡量,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不提倡、不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利益作为普遍商业维权模式。


(三)商业维权仅有诉权不应得到支持


已有(2024)湘0103民初15528号、(2021)京73民终4885号等在先案例认为,诉权派生于实体权利,依附于实体权利,不能脱离实体权利进行转让,法院认定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真正取得著作权人实体权利授权,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不足以证明其与涉案纠纷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最终驳回以授实体权利之名、行仅授诉权之实。


司法裁判认为,对于知识产权仅有程序性权利而无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之所以要严格规范限定其起诉主体资格,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商业性公司进行专门维权的现象。不以取得实体性权利为前提展开商业经营方式维权,客观上是一种商业策略和牟利手段,这样的诉讼会催生一系列有违法律和道德风险,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此外,经过单独转让或授权获取的程序性诉权,并以此进行诉讼并无我国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的利益,不具有诉的利益而选择诉讼,与我国社会主义诚信核心价值观不符,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且事实上,商业性公司进行诉讼维权亦存在诸多弊端:商业性公司中参与诉讼人员因无法律职业资格可能会无视法律职业道德、商业性公司中参与诉讼人员因缺乏法律执业经验与技能不利案件查明与诉讼推进、 因商业性公司过多追求商业利益会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商业性公司如再授权律师代理不当增加维权成本等。


四、IPO企业必看:字体侵权风险避坑指引


一)字体侵权高频风险场景


结合拟上市企业的经营特点,字体侵权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核心商业场景:


1.  LOGO、商标。若使用未经授权的商业字体,不仅可能构成字体侵权,还可能影响商标的注册与效力,进而引发权属纠纷。

2.  招股书、年报、公告封面/标题。

3.  PPT、宣传片、官网、APP、小程序。

4.  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海报、宣传册、展会物料等。


(二全面风险排查要点


建议拟上市企业在IPO申报前,开展全面的字体侵权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具体排查要点如下:


一是立即对上述高频风险场景中使用的字体进行排查,确认是否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商业字体,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数量等细节;


二是梳理企业委托第三方设计的物料(如LOGO、宣传册、包装等),核查第三方是否具有字体使用授权,要求第三方提供字体授权证明,明确双方关于字体使用的责任划分;


三是借助专业字体排查工具开展辅助排查,常用的字体排查网站及工具包括:方正字体版权查询平台、汉仪字体版权查询系统、360查字体等,可通过上传图片、输入文字等方式,快速识别字体名称及版权归属,提高排查效率。


二)字体侵权风险避坑策略


1. 字体选用指南


(1)  选用公有领域字体:如宋体、黑体、楷体、仿宋等,无侵权风险;


(2)  选用免费商用字体:如思源黑体、思源宋体、阿里巴巴普惠体、站酷快乐体、OPPOSans、HarmonyOSSans等,留存授权文件。同时需注意,部分免费商用字体存在使用限制,例如保留需完整署名、保留原版版权声明及本协议文本等,需仔细阅读用户协议。


字体名称

下载网站

相关协议约定

思源黑体

https://fonts.adobe.com/fonts/source-han-sans-simplified-chinese#about-section


思源宋体

https://fonts.adobe.com/fonts/source-han-serif-simplified-chinese


阿里巴巴普惠体

https://www.alibabafonts.com/#/font


站酷快乐体

https://www.zcool.com.cn/article/ZMTIxNjk0OA==.html


OPPOSans

https://www.coloros.com/article/A00000050/


HarmonyOSSans

https://developer.huawei.com/consumer/cn/design/resource-V1



(3)  购买商业字体授权:对于企业LOGO、商标等核心场景使用的字体,如需使用付费商用字体,必须购买商业字体授权,签订正式合同,明确授权性质、用途、期限、范围,同时,留存授权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4)  原创定制字体:对于有较高品牌辨识度需求的拟上市企业,可委托专业设计机构原创定制字体,打造专属企业字体。建议企业及时对该字体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时考虑申请商标,实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双重保护。


(5)  设计/剪辑软件库内字体:审查用户协议或咨询软件客服,严格区分个人自用、非商用、付费商用等授权类型,不盲目依赖软件默认字体库,避免因平台授权标注模糊、权责划分不清引发侵权纠纷。


2.建立长效内控机制


(1)建立企业合规字体白名单:企业应筛选可合法商用的字体,建立内部专属合规字体库,明确字体名称、来源、使用范围等信息,并遵循“官方渠道下载、留存授权凭证”的原则。


(2)明确设计、市场、行政、外包人员使用规范。


(3)定期复核、更新授权与风险排查。


结语:尊重版权,行稳致远


字体著作权保护的本质是激励创新、规范使用,而非为商业维权、钓鱼诉讼提供牟利工具。对企业而言,字体合规不是成本,而是底线治理能力。尤其针对拟上市企业,建立系统化、常态化、可核查的字体合规体系,既能防范诉讼风险,又能提升 IPO 审核合规评分,真正实现商业价值与法律安全双赢。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针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注释


[1] 引用自吴园妹:如何判断书法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官以案来说法,《中国知识产权报》,https://mp.weixin.qq.com/s/27ZQhctw0xo1QlMvi_DXZA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合规与监管、民商事行政争议解决

邮箱:wangzongpeng@sundial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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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人:马英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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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