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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两个“30%”分红规则差异分析

日期:2025-11-12


全文约4700字,预计阅读20分钟。

引言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愈发强调上市公司应通过真金白银的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长期不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等。


一、两个“30%”的分红规定


在当前强监管的背景下,上市公司董办和财务人员须高度关注两个核心监管文件中关于“30%”现金分红的规定。


第一个是各板块上市规则中的“分红ST”规定,该条款将分红不达标作为触发“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之一,具体如下:



第二个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减持新规》”)第十条第一项,该条款将分红不达标作为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条件,具体如下:



尽管两个规则都提到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这一比例,但其背后的适用对象、计算口径、例外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异。简单地将两者等同视之,可能陷入合规的“陷阱”。


二、规则分析


一)上市规则——分红不达标的“ST”风险


1、规则核心:盈利、有未分配利润但分红不达标


触发ST的条件具有明确的财务门槛,并非所有不分红的公司都会被ST。具体而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

(2)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3)分红不达标:在满足前两个盈利条件的基础上,公司还需在分红方面存在“不达标”的情形,即同时不满足比例和金额的双重要求,具体见下文分析。


2、“30%”标准的计算方式


在满足上述触发条件后,核心在于判断分红是否“达标”。这里的“达标”是一个复合指标,包含比例和金额两个维度,公司必须同时满足才能避免被ST。


(1)分子: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计算公式的分子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计算的时间范围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并且,这个计算期的起算点是公司上市后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同时,上市规则明确将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不包含向特定股东回购)的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的计算。


(2)分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


计算公式的分母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这意味着,公司最近三年的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必须达到这三年平均每年净利润的30%以上。例如,若某公司2022-202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亿、1.5亿、0.5亿,则年均净利润为1亿,其30%即为3000万元。那么,该公司在2022-2024年期间的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必须不低于3000万元,才能在比例上“达标”。


(3)净利润的定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沪深上市规则释义对“净利润”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其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净利润;对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则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4)绝对金额门槛


除了比例要求外,规则还设置了一个绝对金额门槛(沪深主板为5000万元,创业板、科创板为3000万元),如果公司分红达到了前述金额门槛,即使分红比例未达到30%标准,也不会触发“分红ST”。


二)规则二:《减持新规》第十条第一项——分红不达标的减持限制


1、规则核心: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


《减持新规》第十条第一项,是监管层为规范股东减持行为、约束“关键少数”而设立的重要条款。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资格与公司的分红表现直接挂钩,旨在引导大股东关注公司的长期价值和股东回报,防止其在公司不分红或分红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减持“套现离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30%”的计算方式详解


与ST规则类似,减持新规也设定了“30%”的分红比例门槛,但其计算口径和细节有所不同。


(1)分子: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计算公式的分子同样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从监管实践和一致性角度考虑,这里的“现金分红”包含回购注销金额,计算口径同上市规则保持一致。


(2)分母: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净利润为负的年度处理:明确不纳入计算。


计算公式的分母是“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这里的表述是“同期”,即与分子(累计分红)对应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同时,减持新规明确规定:“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例如,某公司在2022-202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亿、-0.5亿、1亿。在计算年均净利润时,只会计算(1亿+1亿)/2=1亿,而不是(1亿-0.5亿+1亿)/3。因此,公司需要达到的30%分红门槛为1亿*30%=3,000万元,而不是1,500万元。


(3)净利润的定义: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规则中使用的表述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这一表述在会计准则中通常等同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不包含少数股东损益。然而,由于规则没有像上市规则那样进行如此明确的界定,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但从监管实践和一致性角度考虑,通常也将其理解为与上市规则相同的口径。


三)差异对比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两大规则在“30%”计算方式上的区别,我们从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的对比分析。


1、规则目的与适用对象


(1)上市规则:针对公司,触发ST


各上市规则分红ST规则的核心目的是通过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对全体投资者的回报义务。其适用对象是上市公司本身。一旦触发,后果是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这是一种对公司整体的监管措施,影响的是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减持新规:针对大股东,限制减持


《减持新规》第十条第一项的核心目的是约束“关键少数”的行为,防止大股东在公司回报不足的情况下减持套现。其适用对象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一旦触发,后果是相关股东的减持行为受到限制,这是一种针对特定主体的监管措施,直接影响的是大股东的财产处置权。


2、对亏损年度的处理方式


(1)上市规则:亏损年度年均净利润纳入分母


各上市规则ST条款中并未明确说明在计算“年均净利润”时,未明确如何处理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然而,从“年均净利润”的字面意义和财务逻辑来看,负的净利润会拉低三年的平均净利润水平,从而降低公司需要达到的分红门槛。


(2)减持新规:明确剔除亏损年度


《减持新规》明确规定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这意味着亏损年度会被完全忽略,只计算盈利年度的平均净利润,从而提高了公司需要达到的分红门槛。


3、绝对金额门槛与例外豁免


(1)上市规则:存在金额门槛,高研发投入可豁免


各上市规则针对ST分红设置了双重门槛:一方面,既要不满足30%的比例,另一方面,又要不满足累计分红金额的绝对金额要求。与此同时,也为支持科技创新,为高研发投入企业(累计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超15%或累计研发投入金额超3亿元)提供了豁免通道。


(2)减持新规:无金额门槛,无研发投入豁免


《减持新规》仅看30%的比例,没有设置金额门槛。同时,没有为任何特定类型的企业(如高研发投入企业)提供豁免。这体现了其对所有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视同仁的严格要求。


三、上市公司的风险


一)双重标准下的“计算陷阱”


两大分红规则并行,且计算口径存在差异,给上市公司的合规管理带来了“计算陷阱”的风险。


由于减持新规对亏损年度的处理方式更为严格(剔除亏损年度),可能导致公司在满足上市规则ST豁免条件(如高研发投入)的同时,其大股东却因分红比例不足而触发减持限制。这种情况对高研发投入的创业板/科创板公司尤其需要注意。


)分红政策与公司发展的平衡


新规不仅带来了合规风险,也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提出了新的挑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因个人财务规划、偿还债务等原因有减持需求。新规将减持资格与分红表现挂钩,使得大股东的减持计划不再完全由其个人意志决定,而必须服从于公司的整体分红能力和合规状况。


公司需要在满足监管要求的短期分红和用于再投资、并购、扩大生产的长期发展资金之间做出权衡。过度分红可能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潜力,而分红不足则可能触发监管风险。如何制定一个既能满足监管要求,又能支持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分红政策,是所有上市公司面临的挑战。


四、结语


两大“30%”分红规则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进入了一个以投资者回报为导向的新时代。无论是对上市公司的“ST”警示,还是对大股东的减持限制,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督促上市公司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可以预见,未来监管只会越来越严,上市公司必须对此有清醒地认识。


两个“30%”规则虽然核心比例相同,但在适用对象、计算口径、亏损年度处理、豁免条款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是上市公司合规管理中的“雷区”,任何混淆或误读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精准理解并区分两大规则的具体要求,是上市公司实现合规经营的基本前提。


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上市公司不能再将分红视为一项简单的财务操作,而应将其提升到公司战略和合规管理的高度。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红政策、加强与各方的沟通,提前规划、主动管理,才能在满足监管要求、回报投资者与支持公司长期发展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从而在资本市场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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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达苏州分所
稿人:董楚、廖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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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