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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内控常见风险探析

日期:2025-10-14


全文约4300字,预计阅读15分钟。

引言


2023年5月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2023年9月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日常经营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志着私募基金行业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自新规实施两年以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中基协”)也加大了自律管理的力度,对于一些长期不符合规范的管理人进行了清退注销,而对于现存的管理人,如何在新规要求下把控内部运作的合规性,以下从可能产生风险的几个角度入手,以探讨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哪些方面完善及提升自身的内控安排。


一、人员管理


根据现行法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职员工总人数不得低于5人。其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允许兼职,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兼职的法定代表人,则还需要有其他5名全职员工。该要求为持续性义务,不仅是申请管理人牌照时需要满足,后续展业中也必须一直满足。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此要求,将会被中基协列入经营异常机构名单或采取监管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何为“专职员工”?实践中,中基协是以其从业人员管理系统(https://human.amac.org.cn/)登记的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为准。根据规定,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在从业人员系统进行注册;已在机构任职但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可在从业人员系统登记基本信息。也就是说,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虽不是强制在从业人员系统中登记的,但如果该机构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足5名,为保证该机构登记的专职员工满足5名的要求,普通员工也可能需要在从业系统中登记。因为“专职员工”不限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也包括普通员工。


此外,员工离职后,应注意及时在从业人员系统中注销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为解决“离职注销难”和挂靠问题,中基协于2025年7月11日开通了从业人员“强制注销”功能,当员工离职6个月后,原私募基金管理人仍未办理从业人员系统中的注销手续,员工可以直接在系统中发起强制注销流程。


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由于私募基金面向的是合格投资者定向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判定程序至关重要。实践中多数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通过投资者填写问卷和提供资产证明的方式来识别和核查投资者适当性,但根据2016年颁布、2022年最新修正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这些做法可能是远远不够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适用于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其中规定了但在实践中常被私募基金管理人忽略的适当性核查要求列举如下,若未能按规定履行这些适当性核查义务,将会导致私募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处以警告及3万元罚款的后果。


1.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私募机构要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2. 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私募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根据私募机构的不同规模及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实现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比如,较小规模的私募机构可能直接使用excel归集相关信息就已足够,但中大型私募机构则可能会通过内部系统开发建立线上数据库,或借助其他信息收集软件等。具体形式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建议私募机构要建立适合自身情况的数据库,并保存相关记录。


3. 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 五个等级。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实践中私募基金向投资者进行募集时,相关募集文件中均会明确相关的风险等级。建议私募机构也要完善内部评级的依据和记录,确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此相匹配,在不匹配的情况下签署相应的不匹配警示函和确认书。


4. 在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募集时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


双录要求其实很早就被引入到投资者适当性核查中,但是多数私募机构对此要求的履行可能流于形式。目前其实通过许多实时会议软件(如腾讯会议)皆可以实现双录要求,方便私募机构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双录的要求如果当时没有完成,后续也很难补正,建议私募机构重视并完善留痕安排。


5. 开展半年一次的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 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

■ 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

■ 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

■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建议私募机构对适当性自查应及时记录并形成报告,若自查报告长期缺失,后续补正较为困难。


此外,违反投资者适当性核查义务,不仅可能面临证监部门的处罚,还可能需要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相关案例,法院认为适当性义务与告知说明义务不能等同,即使私募机构向投资者告知说明了相关风险,但没有履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的,不能免责。司法审判中对于适当性核查适用的是实质审查标准,不能仅表面审查管理人有无了解客户、了解产品以及将两者匹配,而应具体审查管理人对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定是否准确,产品风险等级的划分是否科学,以及在投资者与产品适配过程中是否满足认知适当性匹配、风险适当性匹配以及收益适当性匹配等要求。


违反投资者适当性核查义务属于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会导致合同解除恢复原状,但需要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对于损失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亦无统一做法。多数法院认为主张的投资损失应为现实确定的损失,需要在所涉基金完成清算后才能确定。但上海金融法院在(2020)沪74民终461号案件中作出了较为创新的先行判决赔偿范围的判决模式。该案中,法院认为虽案涉资管计划尚未完成清算,损失的具体金额尚未确定,但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已可确定。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法院可先行就赔偿范围作出判决,故作出“上诉人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华设专爱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华设专爱1号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成后十日内对上诉人常为人清算后的实际损失(包括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赔偿责任”之判决。


三、信息披露


私募机构的信息披露包括对中基协、证监局等监管机构的披露,以及对投资者的披露两部分。


(一)向自律监管机构披露


中基协的信息披露包含两个系统,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下称“Ambers系统”)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下称“信披备份系统”)。Ambers系统是私募机构常用的审批系统,申请基金管理人牌照、基金备案等均通过该系统办理,同时也需要通过该系统向中基协报送季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等。信披备份系统则是私募机构用于在线编制并备份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系统定期报告,投资者也可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的账号登录查询所购买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


在中基协公开查询系统中,有些私募机构会被系统提示“投资者定向披露账户开立率低”,这表示私募机构没有在中基协的信披备份系统中为投资者单独开设定向披露账户。实践中私募机构多数会通过专门的信息披露报告,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的财务状况和各项目的经营或退出进展,未开立定向披露账户未必代表私募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但如果因长期不开立定向披露账户而存在提示信息,可能影响机构新产品发行和声誉评价,也会被监管机构要求对此作出解释说明。因此,为私募机构长期合规考虑,还是建议在信披备份系统中为投资者及时开立定向披露账户,目前依据投资者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可以方便地开通及维护。投资者在信披备份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也是有限的,比如私募基金投资者名录等敏感内容,以及托管人报告、管理人报告、基金经审计财务报告、有管理人签章的信息披露报告等附件信息是不包括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必担心投资者会滥用查询的内容。


除以上信息披露外,多边税务系统的CRS报告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每年必须报送的信息内容。此部分涉及非居民金融账户的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穿透等,本文暂不赘述。但私募机构应当重视每年对投资者账户的尽调,如果存在非居民金融账户却故意漏报、错报,会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会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此外如基金涉及境外投资,每年还需要到商务委系统和外汇ASOne管理系统中填报ODI信息披露内容。


二)向投资者披露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来说,管理人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范围一般在基金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底层资产的运营情况对于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时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可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一般限定在基金本身,并不包含复杂嵌套的基金所投的底层项目的情况,投资人很难理所当然的穿透获得底层资产的信披保护。对此,2024年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就底层资产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正式实施,但考虑到近期的一些爆雷风险事件,今后对于底层资产的信息披露管控也会逐步加强。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底层资产的披露也有一定的差异性。具体来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季度报告需要披露底层资产持仓情况及投资路径和流动性较低及流动性受限的底层资产情况;如果底层资产涉及非公开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提供底层资产的策略类型、投资组合、持仓集中度、杠杆率、估值方法等信息履行披露义务。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季度报告则需要披露投资标的名称、所属行业、投资阶段、投资路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权属确认、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变动情况。此外,如果底层资产出现重大不利情形、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等,私募基金管理人都需要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临时披露。在实践中,底层资产的情况披露到何种程度,是否涉及对被投企业的保密义务,需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四、结语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内控可以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梳理,本文仅从常见的三方面问题入手,籍此提供一个视角,从日常的基金运营中逐步提升管理人内控能力。随着基金周期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基金步入退出的关键阶段,如若基金业绩欠佳,投资者难免会以各项合规瑕疵为理由对管理人进行追责,那么管理人的内控是否做得到无可指摘,能够经得起投资者的挑战,就是未来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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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人:吴晨婷、张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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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