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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有道:从某跨境争产案看如何做好遗嘱传承

日期:2025-07-28


全文约7500字,预计阅读25分钟。

内容摘要


某知名饮料企业创始人Z先生逝世一年有余,本以为商业帝国能平稳传承,却因一场遗产继承纠纷掀起轩然大波,隐秘的家族内幕与继承纷争正以激烈对抗的姿态浮出水面,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为家族财富传承实务研究提供了一个典型的现实案例。本文作者以Z氏家族为切入点,深入剖析该类纠纷涉及的法律风险,结合法律实务经验,试图提出破局良策,以期启发国内已然迈入代际传承的企业掌门人们的思考,尽快将财富传承规划纳入家族企业的发展战略之中。


一、某家族跨境争产案:遗嘱传承困局的典型样本


一)案件态势


2024 年 2 月 ,"实干企业家" Z先生因病逝世,享年 79 岁。然而,这位曾经叱咤商海的企业家身后事却远未尘埃落定。2025 年 7 月,该企业现任董事长小Z被爆被三名自称Z先生的 “子女” 的人士起诉。三名原告自称小Z的 “同父异母弟妹”。因长久以来小Z一直以 “Z先生独女” 的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此消息瞬间打破了外界对该企业家族传承的固有认知。


根据最新披露的诉讼信息和网络媒体信息获悉如下讯息:


原告方同时在香港高等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方面诉讼聚焦于该企业集团 29.4% 股权的继承权确认。原告方已向法院提交其中一名原告 1989 年的杭州出生证明,并申请调取Z先生生前血液样本进行 DNA 鉴定,以法律程序正式确认亲子关系。


香港方面的诉讼主要涉及汇丰银行账户约 18 亿美元资产的处置权。原告方声称,早在 2003 年Z先生便指示财务团队在香港某某银行设立 21 亿美元信托,为三名非婚生子女各预留 7 亿美元的资产份额。截至 2024 年初实际存入约 18 亿美元,尚有约 3 亿美元承诺款未到位,存放于以 某某企业有限公司名义在香港某某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Z先生生前录音和助手证言等,但缺乏Z先生本人签署的正式信托契约。


小Z一方则予以坚决反击,不认可原告提供的信托证据,强调自己 “从未收到父亲有关设立信托的任何指示”,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Z先生 2020 年签署的遗嘱副本,声称父亲已在其中明确将其境外全部资产留给她一人继承,排除其他人继承。


原告方指出该遗嘱存在程序瑕疵:


首先,遗嘱见证人均为该企业集团高管(包括Z先生生前的副总裁和财务总监),无任何家族成员签名,在继承法上可能被视为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而影响遗嘱效力。


其次,这份遗嘱仅涉及境外资产,对Z先生在该企业集团的境内股权(约占集团 29.4%)并未作安排。


二)家族财富传承危机的多重冲击与现实挑战


这场突如其来的法律风暴对家族财富传承造成了多维度冲击。


首先是家族财富中公司股权的继承发生纠纷。若最终原告方被杭州法院确认享有该企业集团 29.4% 的继承权,小Z在该企业的股权将实质减少,公司原股权格局将被打破,直接触发集团股权结构的重大调整,家族内部势必上演新一轮控制权之争。


其次是家族企业品牌影响力的负面冲击。作为国民品牌,该企业长期以来塑造的爱国家族企业正面形象受到冲击,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削减消费者信心和市场认可度。据报道,因为担忧该企业信誉危机,已有三家省级代理商停止进货。


从更深层次来看,这一案例折射出中国家族企业家在财富传承规划方面的缺少系统性规划认知。Z先生生前倾注毕生心血打造的商业帝国,正面临着企业股权、家族利益等家族财富传承不确定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众多现实案例均印证了家族企业传承规划的重要性 —— 缺乏前瞻性的财富传承法律规划安排,即使是实力雄厚的行业巨头,也可能在代际更替中深陷系统性商业危机。只有未雨绸缪的完备财富传承法律规划,方能护航家族基业百年长青。


二、法律争议的核心焦点与分析


现笔者仅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框架下的核心焦点问题展开探讨分析。


(一)亲子关系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定继承权,从根本上保障了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中的平等地位。因此,亲子关系认定是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其认定结果将直接决定三名原告是否具备法定继承权的主体资格。据网络报道,目前三名原告已申请调取Z先生生前在医院的血液样本,以便进行 DNA 比对,杭州法院已经同意了该申请。


首先,DNA 亲子鉴定的前提条件是需要被鉴定人的生物样本。Z先生已经逝世,能否获取其生物样本成为关键性的技术障碍。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配合鉴定程序的进行。如果小Z作为被告方拒绝配合提供相关生物样本进行 DNA 检验,则可能无法进行 DNA 鉴定。但在原告方已有初步必要证据支持其主张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95 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7条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存在推定原告主张成立的可能性。


其次,面对直接 DNA 亲子鉴定的技术限制,亲缘关系鉴定成为可能的替代性解决方案。亲缘关系鉴定是通过检测与被鉴定人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如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的遗传标记,间接推断亲子关系的鉴定方法。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亲缘关系鉴定在技术层面具有可行性,但其证明力相较于直接 DNA 亲子鉴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司法实践中,间接鉴定方法的结果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唯一依据。


最后,在缺乏直接生物学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重点审查其他证据的证明价值,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笔者认为,原告方需要提供出生证明、户籍登记、医院病历、证人证言、定期转账抚养费凭证、共同生活照片、学校接送记录等多方面证据,方能达到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张某诉王某等继承纠纷案中【入库编号:2024-14-2-476-001】,法院认为:“在非婚生子女主张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去世,无法与该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若结合亲缘关系鉴定意见和其他在案证据、客观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可以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二)遗嘱效力争议


遗嘱效力的争议构成了本案的另一重要焦点,这一争议不仅涉及遗嘱制作的程序合规性,更关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目前披露的有限信息分析,争议主要集中在(1)见证人资格;(2)跨境效力认定上。


笔者将从针对前述两方面争议问题展开分析探讨。


1.见证人利害关系的效力影响


根据现有信息,小Z方面提供的遗嘱以公司高管作为见证人,而三名原告主张该见证人为利害关系人,导致遗嘱见证程序存在法律瑕疵。这一争议直接触及《民法典》第 1140 条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核心规定。


《民法典》第 1140 条明确列举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中,"利害关系人" 的界定范围成为争议的关键所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利害关系人" 通常包括:可能因遗嘱内容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人员;与继承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见证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因遗嘱效力受到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在家族企业的语境下,公司高管人员的职业发展、经济利益往往与家族成员的权力结构存在直接关联,这种关联性亦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目前,我国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对见证人的要求如下:



本案中,暂不讨论小Z提供的Z先生遗嘱的真实性,根据已知信息尚无法确认该遗嘱系何种法定遗嘱形式,若为自书遗嘱,则无需见证人,即便法院认定相关见证人系利害关系人,亦不影响遗嘱效力的认定;但若为打印遗嘱或代书遗嘱,则法院对见证人资格的审查结果将直接影响遗嘱效力。


2.境内遗嘱对境外财产处分的效力认定


Z先生的财产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特征,涉及大量海外资产的处置。其遗嘱对境外财产的处分效力,涉及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需要在多个司法辖区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综合考量。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2 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但遗嘱效力的最终认定,各国法律规定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中国公民处分境外财产的遗嘱,其效力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遗嘱形式是否符合财产所在地法律的基本要求;遗嘱内容是否违反财产所在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否需要在财产所在地进行遗嘱认证或公证等司法确认程序。


以香港为例,内地与香港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均不包括继承案件(分别规定于两份法律文件第三条),即内地与香港现行法律制度无互认机制覆盖继承案件,因此,即便杭州法院认可小Z提供的遗嘱效力,香港法院亦不会直接承认和执行相关判决内容,继承人就香港遗产仍需按照香港法律进行遗嘱认证程序。


三、家族财富遗嘱传承的法律建议


该企业遗产纠纷所暴露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意义,基于对该案深入分析,结合司法实务的一般规律,从亲子认定、遗嘱规划、股权架构设计和海外保险配置等四个维度提供的法律建议。


一)构建清晰的亲子关系法律档案


亲子关系认定是继承权确认的前提,Z先生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争议,直接导致继承资格陷入僵局。企业家应在生前主动建立完备的亲属关系证明体系尤为重要和关键:


首先,对于婚生子女,需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法定文件,确保亲子关系在法律层面无歧义;


其次,若存在非婚生子女,应通过亲子鉴定、公证声明等方式明确亲属关系,避免身故后出现身份认领纠纷。


最后,应充分考虑身后家庭财富在多婚姻子女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以避免亲人反目、家族利益受损的不利境地。


二)确保遗嘱的效力


遗嘱作为财富传承的核心法律工具,效力直接关系到传承效果的实现。该企业家继承案例充分说明,即使是非常成功的企业家,如果在遗嘱设立方面存在疏漏,也会给家族和企业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甚至毁灭性的灾难。


1.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民法典》继承编对不同形式遗嘱的法定要件作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同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且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均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与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分别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本人姓名或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依法办理。


因此,在设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上述法定形式要求,确保遗嘱的形式有效性。


2.见证人的选择


该企业案例充分暴露了见证人选择不当可能带来的重大不利法律风险。高净值人士在选择遗嘱见证人时,必须严格避免利害关系人担任见证人的情况,确保见证程序的客观公正。企业家也应避免选择公司高管、核心利益相关者作为遗嘱见证人。


见证人最好对遗嘱制作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而准确的记录,包括立遗嘱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精神状态以及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关键信息,为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3.遗嘱内容清晰明确


遗嘱内容的明确性是保障遗产顺利传承、减少继承纠纷的关键,需坚决摒弃 “其他子女不得主张权利” 等模糊表述,采用逐项列明、精准指向的规范表述方式,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遗产范围与细节:需全面枚举各类遗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需注明具体地址、产权证号)、银行存款(需注明开户行及账号)、股权(需注明公司全称、持股比例)、现金、有价证券、车辆、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贵重物品等,确保每一项遗产都有可追溯的具体信息,避免因表述笼统导致遗漏。


(2)细化资产分配方案:针对每项遗产清晰指定继承人、继承份额或分配方式。例如:“位于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的房产(产权证号:XXX)由长子 XXX 独自继承”“XX 有限责任公司 5% 的股权由次子 XXX 继承”“名下现金及活期存款合计XXX万元由女儿 XXX 继承” 等,通过具体指向性表述消除分配歧义。


(3)衔接股权继承的法律规范:对于股权等特殊资产,必须严格结合《公司法》及对应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人的权利边界 —— 是直接获得股东资格(需提前考量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法定限制),还是仅继承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如分红收益、股权变现价款),确保遗嘱内容与法律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无冲突,不应因继承诉讼的司法程序耗时过长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4)规范非资产事项的约定:对于董事会成员安排等涉及企业治理的事项,需根据实际需求判断是否纳入遗嘱。若相关事项与遗产继承直接相关,可在遗嘱中明确;若属于独立的企业治理范畴,建议通过《股东协议》等专门法律文件约定,避免因超出遗嘱处分范围影响效力。


通过上述方式,可有效提升遗嘱的可执行性,为遗产继承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4.跨境遗嘱的合规与协调


对于持有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士,跨境遗嘱的有效性直接决定海外财产的处置结果,需构建 “分域合规 + 全局协调” 的双重保障体系:


(1)分域制定合规遗嘱:按照 “资产所在地管辖优先” 原则,针对不同法域(如美国、英国、新加坡等)的财产分别制作遗嘱,确保每份遗嘱的形式要件(如见证人数量、公证要求、语言版本)和实质内容(如继承人资格、特留份规定)完全符合当地法律。例如:美国部分州要求遗嘱需有 2 名以上见证人签字,法国则要求公证遗嘱需由公证人全程参与。


(2)全局协调避免冲突:通过 “主遗嘱 + 附属遗嘱” 架构实现多份遗嘱的协调统一,主遗嘱明确全球资产继承的整体原则,附属遗嘱细化各法域资产的具体分配,并在每份遗嘱中注明 “与其他法域遗嘱内容不一致的,以资产所在地遗嘱为准”。同时,需在遗嘱中声明 “本人所有遗嘱均不包含重复处分同一资产的内容”,避免继承竞合。


(3)特殊资产的专项适配:针对海外股权、知识产权等特殊资产,需额外核查当地法律特殊要求:


海外股权继承需确认目标公司所在国是否允许外国人直接持股(如某些国家对敏感行业股权有外资限制);


知识产权继承需明确是否需办理国际登记变更(如商标权需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办理续展或转让备案)。


(4)执行机制的提前布局:在遗嘱中指定熟悉跨境继承的执行人或机构,同时附列各法域资产清单、当地律师联系方式、关键法律文件(如公司章程、产权证明)的存放地址,为后续遗嘱执行提供便利。


三)保险规划工具的传承功能优化


保险规划作为财富传承体系中兼具安全性与灵活性的补充工具,凭借其独特的法律属性,在规避继承纠纷、实现税务优化及保障传承确定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结合 Z 先生继承案例中因资产分配模糊导致的纠纷教训,企业家需针对性优化保险工具的传承设计,具体路径如下:


1.核心功能优势的精准发挥


(1)规避继承流程的复杂性:通过保险合同预先指定受益人,可绕开遗嘱继承中的 probate 程序(或我国的继承权公证环节),实现保险金的快速给付。例如:终身寿险的身故保险金可直接由受益人领取,无需参与遗产分割诉讼,避免因继承人争议导致资产冻结。


(2)税务成本的优化控制:利用保险产品的税务特性降低传承成本,如我国目前对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国家对人寿保险金也有免税额度。


(3)传承意愿的刚性执行: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指定具有法律强制性,除非投保人中途变更,否则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向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有效避免 “遗嘱被挑战”“继承人挥霍资产” 等风险,确保传承意愿落地。


2.具体规划的关键设计要点


(1)受益人指定的精准化:避免使用 “法定受益人” 等模糊表述,需明确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与投保人关系及受益比例。


(2)针对复杂家庭结构(如再婚家庭、非婚生子女),可通过 “第一顺位受益人 + 第二顺位受益人” 设计防范风险,例如:“第一顺位受益人为配偶 XXX,若其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由子女 XXX 作为第二顺位受益人全额继承”。


(3)保险金给付方式的定制化:突破 “一次性给付” 的传统模式,选择分期给付(如按年 / 按月支付)或附条件给付(如 “子女年满 25 周岁后开始领取,用于创业支持”),避免受益人短期内挥霍资产。


(4)对于家族企业主,可约定 “保险金优先用于支付企业遗产税或股权继承中的其他股东补偿款”,确保企业控制权稳定过渡。


保单权益的传承衔接: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重身份的权责分配,例如:企业家可保留投保人权利(如保单现金价值支配权),指定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实现 “控制权与受益权分离”。


对于高现金价值保单(如增额终身寿险),可通过 “投保人变更”“保单贷款” 等方式提前传承资产权益,例如:“60 岁后将投保人变更为子女 XXX,其可通过保单贷款获取资金用于企业经营”。


四、思考与启示


Z 先生家族遗产纠纷为家族企业财富传承规划敲响警钟,深刻揭示了代际传承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与现实挑战。作为商业领域的成功企业家,Z 先生在财富传承规划上的疏漏,给家族和企业带来了不确定的商业风险,这一典型案例极具警示意义。


这一案例的核心启示是:现代财富传承绝非财产的简单物理转移,更是一项需要精心设计、系统布局的法律工程。合法遗嘱传承可以凭借法律既定的刚性效力,通过明确资产范围、细化分配方案、衔接特殊资产规范,为财富归属提供坚实依据,从根源上减少继承纠纷;保险规划则依托灵活设计,借助受益人精准指定实现快速给付,通过 “保险规划”定制化架构强化长期管控,在高效传承、税务优化与风险隔离中发挥独特价值。二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协同构建安全合规的传承体系 —— 遗嘱奠定 “基本盘”,保险筑牢 “防护网”,共同推动财富与责任的有序代际接力。


家族财富传承是关乎基业长青的战略命题,其本质在于通过完善法律框架实现财富与责任的平稳传递。唯有依托高度专业化的法律规划,才能化解代际传承中的复杂风险,确保家族财富行稳致远。在此过程中,唯有需具备深厚法律知识储备、专业法律素养、极富智慧又兼备强烈责任心担当的律师,才能提供全方位、全流程、全领域财富传承的法律服务。


后续,笔者团队将陆续推出聚焦家族企业传承实务与规划建议的系列文章,力求为中国企业家擘画传承战略提供更具体的参考,诚邀持续关注!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针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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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人:赵涯、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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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