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幕交易二审无罪案复盘:用“矛盾律”的经验法则打破“认罪认罚”的“不可逆”
日期:2026-10-10
一、十年之隔:一份口供的"进化"史
2013年的市场风云早已散去,2022年的讯问笔录里,却记载了一段被突然唤醒的记忆。十年的光阴,足以让一个普通人对日常琐事的记忆变得模糊,却没能阻止一份份口供在四个阶段里逐渐“清晰”起来。
当2022年的讯问遇上2013年的交易,时间本身就是一道无法忽略的暗线。
这是我们经办的一起内幕交易罪二审案件,当事人一审期间已认罪认罚,并争取到缓刑,一般而言,案件至此已算尘埃落定。一审判决认定,当事人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在领导安排下,于一项重大证券事项的信息敏感期内,以他人名义突击开立证券账户、融资买入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罪。而涉案的交易,发生在十年前。
第一阶段:首次讯问,一个笼统的“参与”。当事人到案当天就被问及多年前的证券账户操作,其首次供述比较笼统,但承认了“参与”的事实。事后看,这份供述虽形成时间较早,内容却前后不一。
第二阶段:刑事拘留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下称“指居”)前,记忆突然“具体”了起来。在这一期间,当事人的供述突然变得“具体”起来——借用了谁的名义开户、什么时间开立、钱从哪里来、去了哪里、买了什么股票,细节俱全。巧合的是,同案其他人员的供述也在同一时期变得具体。
第三阶段:指居期间,同案人员的“回忆”开始出现变化。指居期间,同案其他人员开始提交书面自述材料,解释当年开立账户、买入股票的来龙去脉,从这时起,同案其他人员即一直坚持这个辩解,基本未再改变。
第四阶段:二审庭审,两句推翻一切的“真话”。二审开庭,当事人当庭说了两句话,这两句话,他在庭前亦反复向二审合议庭和检察员讲述过。在辩护人看来,某种意义上,它们成为了撬动二审经办人疑心的起点。第一句: 因间隔时间太长,他对十年前的事情记忆模糊,无法确定,只记得当年偶尔也会操作账户;第二句:侦查人员曾告诉他,涉案账户的操作IP地址显示为其名下,认罪认罚,才可以从轻量刑。
从辩护人的角度看,很难不产生一个疑惑:一个已然记忆模糊的人,如何在讯问中突然 “回忆”出如此精确的账户、时间和金额?
二、“矛盾律”三问:二审判决推翻有罪供述的逻辑基石
一审采信了有罪供述,而二审没有。二审判决书直接指出,上诉人的供述违反“矛盾律”,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矛盾,无法查证属实……案发时间距行为时近十年之久,不排除上诉人因记忆混淆而基于某种动机作出了不实供述。而上诉人的无罪辩解有其他证据证实,依法应作为定案依据。
我们认为,二审判决对供述的否定,可以拆成三个问题——我们称之为“矛盾律三问”。
第一问:口供的细节能够为客观证据所验证吗?
当事人供述的一个细节是:预案公告发布前半年,领导便叫他准备资金,第一次准备了800余万元转入名义账户。
但书证显示:该名义账户是次年1月底才开立的。预案公告在前一年10月,账户开立在次年1月底——“公告前半年就准备资金转入该账户”,意味着这笔钱要在账户开立之前转入,二者在时间上无法并存。
细节越具体,破绽越致命。一份“人为”的记忆,必然包含一些“人为”的细节,就好像一幅凭借记忆绘就的写生,即便手法再写实,如果与原始场景比对,亦将被轻易发现其不实之处。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讲,就是要从零散的案卷中寻找可以还原场景的证据,再与讯问笔录绘制的图像进行对比,当矛盾足够突出,又缺乏合理解释之时,该笔录必须从有罪证据中排除。
第二问:口供描述的“客观事实”具有唯一性吗?
按控方的故事,涉案账户里的资金,是领导安排当事人为买入案涉股票而准备的“内幕资金”。
但在案的一份借款合同显示:当年涉案公司与名义账户人之间,签过两份借款协议,合计逾千万元。协议约定,出借方将资金直接划入名义账户人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资金只能用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基金;当账户总资产低于约定比例时,出借方有权全权接管账户处置证券和资金。这是标准的配资炒股条款。
证人证言还原了签约现场:名义账户人的签名系当事人代签,另一份签名系操盘手一方委托他人代签,真实出借人另有其人,借款人是那名操盘手。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还显示:涉案账户在原审认定的交易时段内,只有一笔大额资金进入,没有第二笔资金,也没有第二个账户。
这意味着什么?账户里只有一笔钱——要么按控方所说,是领导安排当事人操作的“内幕资金”;要么按辩方所说,是配资协议项下的出借资金、由操盘手使用。二者不可能同时为真。供述要想成立,就必须先否定那份有完整书证支撑的配资协议——而供述本身已经自相矛盾。在此前提下,显然无法对涉案资金形成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定性,自然亦无法依据口供描述的“客观事实”认定所谓犯罪事实。
第三问:跨越十年的过去,突然精准浮现在脑海里,真的符合常理吗?
我们认为,这是二审判决中最让一名刑事律师受到鼓舞的一段话,判决书指出:作为常人,除非受到侦查人员的提示,难以“准确回忆”发生在十年前的事情。
这里有一个经验法则层面的判断:供述的“具体”,在正常情境下本是真实性的加分项;但当行为与讯问相隔近十年,这种“具体”反而成了减分项。记忆会被时间冲刷,一个人“记得”十年前某笔转账的精确日期和金额,这本身就不合常理。
更关键的是,法官还注意到一个事实:当年为减持股票,当事人或操盘手曾被安排借用、操作多个他人账户,长期买卖该公司股票。当事人确实可能参与过多个账户的大量交易,那么,十年之后,把某一次操作“安”到某个账户上,正是记忆混淆最自然的结果。
三个问题叠加,结论水到渠成:有罪供述违反矛盾律,无法查证属实;而无罪辩解有其他证据证实,依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需要补充的是,这个结论并非辩护人一家的“独角戏”。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经审查二审新补充的证据后,亦当庭认为原判认定内幕交易罪证据不足。当控辩双方在“证据不足”上罕见地达成一致,供述审查的结论就不再是立场之争,而是证据规则的自然结果。
三、案件复盘:三件我们做对了的事
通过复盘案件,我们认为,有三点经验,或许对突破不利口供,特别是突破“认罪认罚”的桎梏有所帮助。
第一,时间线核对法。拿到卷宗后,我们将所有书证的时点列成一张表:账户开立日、资金到账日、公告发布日、申报受理日、检查进驻日等。然后用这些时间点去“验算”每一份供述——哪个时点不可能、哪个细节对不上,一目了然。当事人供述中的“公告前半年准备资金”,就是被账户开立时间一票否决的。口供审查的捷径,往往不在口供本身,而在口供之外的客观时间轴。
第二,重视早期形成且供述稳定的书面辩解材料。同案人员的辩解,最早成形于指居期间的自述材料——那是脱离讯问情境、经本人签名、形成时间最早的书面辩解,其证据价值远超庭审当庭的“翻供”,书面、连续、有据的辩解,才更可能被采信;当庭突然改口的“翻供”,往往适得其反。
第三,向法官提供一个有证据支撑的替代“故事”。我们在对控方主张的事实提出质疑时,只喊“证据不足”是不够的,法官很难仅凭“怀疑”判无罪,而是需要说得通的另一条路。我们把配资协议、资金同一性、操盘手的证据链完整摆出来,就是为了说明,如果这不是内幕交易,那它是什么?当替代故事足够完整、且有书证支撑,无罪辩解就不再是“狡辩”,而是“有其他证据证实的辩解”。
四、一点延伸
证券犯罪案件,往往时间跨度都很长,这带来一个结构性的证明难题:书证会灭失、账户会注销、记忆会模糊,控方往往要依靠供述去还原事实。当供述成为唯一“具体”的直接证据时,它的真实性就必须经受最严格的检验。
本案并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有罪供述仍然被排除——因为它的真实性先垮掉了。这提醒我们,口供审查存在两条路径:程序路径(是否非法取证)与真实性路径(是否真实可信),而真实性路径往往更直接、更有效,也更容易被裁判者接受。
五、结语
在无罪判决率以万分之几计的司法现实面前,于省高院审理的案件中争取到二审改判无罪的成果,显然不是辩护人单方面努力可得,而是从检察到审判,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坚守法律的结果。这份判决带给我们的,不仅是案件结果,更有办案思路上的启发。我们相信,刑事律师在一案之中最重要的角色,或许正是那个发起者——发现疑点、放大疑点、推动办案人正视疑点,直至疑点成长为足以撼动指控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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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人:欧阳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