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直取“帅位”——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刑事控告手段的攻守道


引言
2025年的资本市场掀起了控制权变更潮,据万得(Wind)数据显示,2025年1月1日至6月25日,A股已有81家上市公司发布筹划控制权变更公告,这意味着上半年平均两到三天就有一家上市公司“换帅”。
在这场控制权变更潮中,也衍生了不少控制权争夺事件。近日,某智能通信设备制造上市公司就陷入控制权争夺纠纷中——原第一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知名私募投资者W某以上亿元竞得该部分股权,成为新的第一大股东。随后,W某联合了小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试图罢免原3名董事并重组董事会,却遭现有5名董事全票反对导致决议未通过,W某最终未能更换董事并取得控制权。[1]
为什么W某作为第一大股东,仍然不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呢?实务中,控制权争夺其实更聚焦于公司经营管理权,持股优势并不等同于取得控制权,其间往往交织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重法律关系。诸多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常持续数年、久拖不决,使得上市公司股价剧烈波动,甚至演变为退市危机。
打个比方,控制权争夺过程就像是一场象棋对弈,攻守双方各执子对垒——有人布局“马跳连环”[2]逐步增持,有人“车占要津”[3]控制董事会席位,有人“炮打闷宫”[4]通过信息披露制造舆论压力。
而当棋局陷入胶着时,“刑事控告”这步棋便常被祭出——攻方欲借刑事控告手段直取“帅位”,绕过“兵马卒”的拉锯战;守方则如临大敌,千方百计布阵“保帅”。那么,刑事控告手段在上市公司争夺战中的操作策略与实际效果究竟如何?本文从完善上市公司合规治理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刑事控告自身特性和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涉刑案例的分析,探究博弈双方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如何攻防有道,实现控制权争夺的平稳落地。
一、久悬未决的控制权争夺对上市公司的多重冲击
相较于一般公司控制权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特殊性,恰恰源于其“公众公司”的属性——这盘棋的“观棋者”既包括万千个投资者,还包括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组成的裁判团队。如果控制权争夺战久悬未决,不但影响公司内部治理,引发上市公司的股价与市值剧烈波动,还可能触发以信息披露违法为主的证券合规风险,甚至导致上市公司面临退市危机。
(一)信息披露违法风险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往往涉及二级市场收购、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董监高罢免改选等程序,而以上事项属于《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需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若其中一方为获取优势地位,刻意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延迟披露权益变动等,则可能导致信息披露违法。
此外,由于攻守双方在控制权争夺中常集中于抢占董事会席位,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审议、审计机构选聘等关键事项上陷入董事会决策僵局。如某高端智能装备制造领域的领军企业在“双头董事会”的对峙下,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一季报和半年报时仅2票同意、7票弃权,最终报告未能通过董事会审议而无法披露[5],该上市公司因无法及时披露定期报告被证监部门以信息披露违法为由立案调查。[6]
(二)退市风险
2024年,三大交易所退市新规增加了控制权无序争夺(即“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的规范类强制退市规定[7]。某装饰工程设计领域的上市公司2024年就因原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大会上屡次投弃权或反对票,被深交所问询是否存在控制权无序争夺的情形。[8]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衍生的信息披露违法风险如不及时控制,也有可能进一步扩散为“控制权无序争夺”外的其他退市风险,如前文提及的某高端智能装备制造领域的上市公司就因2022年年内的定期报告集体“难产”,被深交所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披星戴帽。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刑事控告的运用
在证券合规风险高悬的背景下,无论是攻方还是守方,往往都希望以最短时间结束这场争夺,保障上市公司稳定运行。此时,刑事控告手段就逐渐进入博弈双方的策略视野。
那么,刑事控告在这场博弈中究竟是怎样一步棋,其是否可以真正实现快刀斩乱麻的效果呢?结合我们过往的实务经验,刑事控告手段其实更像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速战速决,失当则可能反伤自身。
(一)刑事控告的优势
第一,刑事强制措施能够将对手排除出管理层,以便控告方取得董事席位等关键岗位。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多数情况伴随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若对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作为董事、高管的履职能力将直接受限。为了保障上市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运营的正常开展,公司通常需要及时推举或授权其他适格人员代为履行被控告人的职务。此时,控告方可借势推动董监高改选,直取“帅位”。
第二,通过刑事手段中断民事诉讼进程或阻断不利判决执行,扭转败局。
在控制权争夺的民事诉讼路径中,双方往往围绕股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效力认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返还证照纠纷等展开系列诉讼,程序冗长,且系列案件之间通常具有强关联性——若某一环节的诉讼失利,可能同步影响后续案件的走向。而刑事控告的介入,存在阻断这一进程进而“扭转局面”的可能性。
根据《九民纪要》第130条,当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应裁定中止诉讼,等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9]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例:在民事诉讼中,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原告无法掌握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高度盖然性证据,则可能因举证不能面临败诉风险。此时,若启动相关罪名的刑事控告程序并获公安机关立案,即可申请中止民事诉讼,同时,刑事案件的走向也会极大程度上影响该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
第三,刑事风险可以对对手形成强威慑力,“以打促谈”,迫使其在股权让渡、关键岗位任免、返还公司财务资料或证照等核心问题上作出妥协,在短时间内让棋局重新洗牌。
(二)刑事控告不当的风险
刑事控告并非无往不利,必须以被控告人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为基础,不得进行诬告陷害。在控制权争夺的白热化阶段,控告方发起刑事控告往往带有强烈目的性,其迫切地希望对方被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夺取控制权。然而,控告方如未完成基础事实梳理与证据固定,草率报案,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立案,“打草惊蛇”。
而且,若控告方手段过于激进,在报案材料中虚构事实,无中生有地向司法机关虚假告发,控告方自身将面临涉嫌诬告陷害的刑事风险;更甚者,如以捏造的“罪证”为筹码向对方索要财物,则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反而引火烧身。
同时,刑事程序需与公司治理、民事诉讼协同推进,降低刑事侦查对公司关联账户冻结(如有)、关键人员受限等经营层面的影响,避免因刑事程序的介入导致公司运营停摆。
综上,正因刑事控告手段兼具“强威慑力”与“高风险性”,是否要下这步棋、如何选择控告策略、何时落子均需要审慎考虑,建议聘请专业的刑事控告律师团队介入,从事实梳理、证据链构建、罪名论证,到管辖机关选择等综合把控,有效地将刑事控告转化为制胜棋招。
三、从两起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看刑事控告的攻守道
刑事控告手段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的实效到底如何,守方又该如何布局防控呢?以下从两个经典案例出发,总结案例共性,分析刑事控告在控制权争夺中的攻守道。
(一)两起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案例
案例1:某白酒行业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案
控制权争夺背景:2016年,某投资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成为某白酒行业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后因未依约完成业绩承诺引发第二大股东(间接控股)的不满。
刑事案件涉案情况:2020年8月,该上市公司公告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累计金额超40亿元,且仍有4.75亿元未归还上市公司,该资金占用行为由时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多人决策执行[10]。一个月后,上述决策人员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11]
博弈结果: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在资金占用款未足额清偿之前,由第二大股东代为行使控股股东持有的7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股权结构不变)。公司原第二大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案例2: 某企业服务类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案
控制权争夺背景:L某(第二大股东)联合小股东向某企业服务类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罢免P某(原实控人)的董事长、总裁职务,该提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随后,P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董事会罢免决议》,同时申请行为保全,保全期间该董事会决议得以暂缓执行,为P某稳住控制权争取了关键时间。[12]
刑事案件涉案情况:在P某取得优势地位的同时,L某一方转而以P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2020年12月28日,P某被警方刑事拘留。[13]
博弈结果:被刑事拘留三日后,P某主动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辞呈,宣布辞去董事长、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彻底退出公司管理层[14]。L某一方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在两个案例中,攻方均选择在控制权博弈的“胶着阶段”或“对手占据相对优势阶段”来启动刑事控告程序。此时双方已展开多轮民事诉讼、股权增持等常规博弈,但仍处于“拉锯状态”。案例1中,刑事控告的发起推动攻方解决了最棘手问题——表决权比例不足,通过刑事威慑迫使原控股股东妥协并达成表决权转让;而案例2中,攻方则选择在董事会席位争夺最白热化的阶段启动对核心人物(如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刑事控告,直取“帅位”,重新洗牌。
(二)从案例和代表罪名看刑事控告的攻守道
上述两个案例攻方在罪名选择上集中于守方与资金相关的职务犯罪,此类控告中上市公司始终被定位为利益受损方与受害者,从而有效规避了上市公司被卷入刑事风险的可能(相反,如以行贿罪为控告罪名,在侦查过程中可能演变为单位行贿)。下文将从攻守双方角度,选取三个代表罪名进行深入分析。
1.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攻守道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控制权争夺中的高频罪名,其构成要件需满足三方面要求:
其一,被控告主体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实控人或控股股东(这一身份在控制权争夺场景中通常无争议);其二,行为表现为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实施六类损害行为[15];其三,需造成上市公司重大利益损失[16]。
在实务中,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现象高发,攻方常像案例1一样考虑以守方的资金占用行为作为突破口,但需重点把握以下三项控告要点:
第一,资金是否来源于上市公司。实践中,因上市公司多为集团公司架构,被控告方可能通过关联主体(如非子公司的集团其他成员)划转资金以规避监管。对此,建议梳理出较为清晰的资金链路,论证资金本质仍来源于上市公司,从而提高控告的成功率。
第二,资金占用行为需要满足“无偿”或“明显不公平”或借款主体“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特征,并非所有未归还的资金占用均构成本罪。以案例1为例,该上市公司2019年营收22.9亿元,同期被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达21.6亿元,占比高达94%,这种极端的资金占用比例已超出正常经营范畴,属于“明显不公平”情形,因此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本罪为结果犯,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入罪关键。若资金占用已及时归还或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如借款主体具有偿还能力),则不宜以本罪控告,但可考虑适用挪用资金罪。
针对上述控告要点,从守方的应对策略来看,鉴于本罪系结果犯,若能及时、主动地弥补因不当资金占用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资金损失(包括以物抵债、资产置换等手段),通过实际行动证明自身具有清偿意愿与还款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化解这场刑事危机。
与此同时,建议守方同步聘请法律、财务等专业机构,针对资金占用行为是否“无偿”、“明显不公平”等关键要件展开专项论证,从款项性质界定、资金具体用途、借款商业动机等多维度切入,系统说明借款行为在资金使用层面的合规性与合理性,以佐证该行为属于正常商业逻辑下的操作,而非主观上明知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恶意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年初(2025年2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证监会主席吴清明确提出将“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未来该罪名的适用率或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需提前重视并完善合规应对机制。
2.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攻守道
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规制重点(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核心聚焦于两大要件:
其一,资金调配的决策是个人擅自决定,还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属于行为人操纵单位,以单位名义所实施的单位行为,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个人行为[17]。
其二,资金是否占为己有(职务侵占罪),或是挪用归个人使用(挪用资金罪),而非单纯强调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基于上述特性,在启动控告时需重点把握以下两个维度:
第一,决策主体。若行为人动用资金的行为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例如通过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则该行为本质上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畴,难以被认定为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反之,若决策过程缺乏合法程序支持(未经集体讨论或请示汇报、伪造决议文件等),则可能被视为个人擅自支配单位财物的行为。
第二,资金归个人使用/占为己有的证据收集与论证。对于被控告人以单位名义将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实务中公安机关可能对于是否能以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立案持谨慎态度,控告方还需要重点挖掘行为人与接受资金的单位存在隐性关联(如亲属持股、实际控制、收取好处费等)。
从守方风险防控角度看,在资金往来中最易被对手“断章取义”的情形在于:尽管实控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双向资金流动(既有个人向公司打款,也有从公司临时支取资金),但对手方往往选择性截取其中“公款私用”的部分记录,以此控告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刑事危机发生后,守方常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未造成企业整体财产损失,有双向的资金往来,就必然不涉及刑事犯罪。但结合我们代理的某起上市公司实控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件的经验来看,此类行为仍是刑事风险高发区——即便后续返还资金,司法机关仍可能认定前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对此,实控人需建立清晰的认知,避免因个人与公司资金“你我不分”引发刑事追责风险。
结语
刑事控告这步棋在控制权争夺战中如何“落子”与“拆招”,需通盘权衡——其本质是法律事实与利益博弈的综合考量,最终服务于上市公司治理稳定。对于攻方而言,是否要采取刑事控告这步棋、如何选择控告策略、何时落子、证据链构建、罪名论证等均需要审慎考虑和论证。而对守方而言,除日常注重规范治理外,也需正视过往不规范操作埋下的隐患,尽早清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成为控制权争夺战的牺牲品。
[1]《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2] “马跳连环”为象棋术语,指两匹马互相配合、步步为营的进攻方式。一匹马跳到某个位置,既保护了另一匹马,又能为另一匹马创造新的攻击点或前进路线,形成连续的、相互支撑的攻势。马的走法本身是“日”字形,比较曲折迂回,连环马则让这种迂回变得更有威胁和持续性。
[3] “车占要津”为象棋术语,车是象棋中最强大的子力,行动迅速且控制范围广。“要津”指棋盘上关键的、战略性的位置或通道。控制这些要道,可以封锁对手、保护己方、发起进攻或支援全局。“车占要津”就是把车部署到这些能发挥最大威力的关键点上。
[4] “炮打闷宫”为象棋术语,指在对方老将(帅)在自己的士或其它子的阻碍下不能活动,此时用炮打掉对方底线一子形成闷宫的杀法。
[5]《关于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暨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关于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暨可能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6]《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7]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4.2条
本规则第 9.4.1 条第四项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公司出现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五)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8]《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9]《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条
关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10]《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11]《关于公司董事长、总裁、部分董事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12]《关于青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0-060
[13] 中国证券报:前董事长神秘“失联”后收关注函!公司不吭声股价大跌26%,投资者:谁来赔偿损失?,https://mp.weixin.qq.com/s/SvO20Xj7PZdk2IuSJBvATA,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6月26日。
[14]《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
[15]《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16]《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7](2020)新 0203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书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针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审稿人:强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