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特别表决权相关法律实务问题浅析
日期:2022-06-25
特别表决权,在国内也称“AB股”、“差异化表决权”等,即公司在其股本结构中设置了包含两类代表不同投票权数量的股份,是一种表决权差异安排。
特别表决权起源于美国,并在全球主要证券交易所得以应用。
关于我国特别表决权的主要法律法规沿革
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意味着我国特别表决权制度的立法基础已趋于完善,特别表决权安排已经正式引入我国的资本市场。
设置特别表决权的目的和意义
创新型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外部投资者的资本支持,在公司获得资金的同时,创始团队(核心技术团队)所持公司股权往往也将被稀释,其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亦将逐步降低,甚至有可能完全丧失实际控制权。
如上所述,创新型科技企业可能存在多轮融资情况而引入多家外部投资者,然而,外部投资者基于其投资属性,本身可能更注重于安全退出并获得投资收益,因而在公司未来发展目标上,企业创始团队和外部投资者的意见有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科创板企业设置特别表决权之相关案例及审核关注要点
截至目前,笔者通过公开途径检索到15家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的申报科创板上市企业,经整理汇总,该等企业申报科创板的时间、审核状态、设置特别表决权时间、倍数等相关情况如下:
经过对上述案例的汇总和整理,国内证券监管部门对申报科创板企业设置特别表决权事项的主要关注法律问题如下:
1. 特别表决权设置(持股主体、表决权倍数安排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特别表决权设置后的实际运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管理架构变化情况;
3. 审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股东大会是否合法合规;
4. 特别表决权的安排运行时间较短,说明上述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稳定、有效,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及公司治理有效;
5. 设置特别表决权后对实际控制人行使控制权、股东大会运作等的具体影响,说明发行人控制权及股权结构是否稳定,是否已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6. 对参与投资者权利的影响,相关投资者保护的机制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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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企业设置特别表决权之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科创板上市规则》已对特别表决权之持有人资格、倍数、与普通股股份的转换、排除适用情形、股份锁定安排、转让限制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具有较明确的指引作用。
《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5.3条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按照国内证券发行的监管审核要求,一般而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具体而言,因《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实质系禁止了A类股份持有人在公司上市后直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为保留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主体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路径,笔者认为,将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主体持有公司股份进行拆分,部分设置为A类股份,其余确定为B类股份,具备实操的可行性。
《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5.4条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上述规定明确了特别表决权倍数上限为10倍,那么公司在实际设置倍数时,可在2-10倍之间选择确定。
笔者理解,因《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特别决议事项采用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普通决议事项采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机制,如公司在成功上市后,实际控制人可控制表决权超过全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则上市公司将容易出现大股东“一言堂”局面,难以有效制约实际控制人。
设置特别表决权时,通过确定A类股份的表决权倍数,将实际控制人可控制的表决权限定在三分之二以下,这样的设置一方面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大多数决策事项(《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项)拥有绝对决定权,另一方面又避免其权利的无限扩大,在特别决议事项中将受到其他股东的制衡,形成了股东之间合理的平衡。
《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5.2条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为实现A股上市之目的而设置特别表决权,倘若公司在采用前述安排后最终未能成功上市的,那么,其此前已经设计并执行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应如何处置?
另外,企业在审议特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时,拟确定为A类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需回避表决的问题。
笔者经查询相关案例,目前仅奥比中光在相关股东大会采用了“实际控制人回避表决”,其余案例均未采用回避方式,同时,国内证券监管部门亦未对此事项进行特别关注。
如本文第三部分“科创板设置特别表决权之相关案例”所述,在科创板申报上市的审核过程中,如特别表决权的安排运行时间离申报时间较短,监管层可能关注并要求拟上市企业“说明上述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稳定、有效,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及公司治理有效”。
参考上述科创板特别表决权的相关案例,绝大多数企业设置特别表决权时间至申报上市的时间间隔在2个月以上,而因运行时间较短而被证券审核部门问询到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稳定的相关问题时,相关企业的回复思路系主要按照“董事会审议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情况”、“普通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及参与表决权情况”、“发行人制定特别表决权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实际控制人承诺”等角度进行论证。
就此,笔者建议,如拟申请科创板企业决定采用特别表决权的,除如前述在审议特别表决权安排时应尽量争取全体股东的同意外,公司在申报上市前宜及早制定特别表决权方案且公司需在后续召开股东大会时具体落地执行,确保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的正常、有序进行,保证公司治理机构的稳定、有效。
通过特别表决权安排,A类股份股东能够以较少的持股比例获得公司较高比例的表决权,并以此对公司形成实际控制。
总结
特别表决权安排起源于国外,现已正式在我国证券市场推广实施,在国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可预见未来将有更多创新型企业采用该架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