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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木兹海峡关闭后:企业不可抗力合规审查与行动清单

日期:2026-03-27


全文约6500字,预计阅读20分钟。

引言:地缘政治风险演变为运营危机


2026年2月28日起,美国与以色列对伊朗发动大规模军事打击。作为直接回应,伊朗通过导弹、无人机等方式对海湾地区及国际航运实施打击,并宣布禁止或限制船舶通行霍尔木兹海峡,导致该海峡航运基本停滞。尽管美伊双方已于3月中旬开启间接谈判,但军事冲突仍处于胶着状态,霍尔木兹海峡的通航前景与地区安全局势依然高度不确定。


中东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的急剧升级,正迫使企业及其法律顾问重新审视一个熟悉的问题:当世界天翻地覆时,不可抗力条款能否成为免除不履行合同责任的保障?


经历过新冠疫情相关纠纷的企业深知,不可抗力条款并不是自动生效的免责事由,中国法院在疫情期间对"履行不能"与"履行困难"的精细审查,已充分说明条款的设计、留存证据、严格遵守程序的必要性。这些经验在当前的霍尔木兹海峡危机中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持有中东地区供应、交付及商业合同的企业而言,问题不只是能否援引标准模版的不可抗力条款,更是条款能否经受司法审查,以及援引时机是否已经错失。


更深层的风险在于,伊朗冲突至少引发了三类干扰:石油与燃料短缺冲击制造业与物流业的成本结构;能源供应中断使数据中心、工业制造商面临经济上的履行不能;风险投资撤离则通过资金链断裂间接破坏合同履行能力。这三类干扰分别对应不可抗力、履行不能、合同目的落空等不同法律救济路径,却常被笼统地归入"不可抗力"范畴。缺乏系统性协议的企业,可能在实体履约、金融对冲、保险理赔、融资合规等多个维度同时承压。


构建一套法律上站得住脚、可跨地域扩展、能够以有效证据佐证且可重复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不可抗力协议,可以将不可抗力条款从纸面上的条文转变为一套积极主动的应对体系,将减少法律风险,维护客户信任,并打造更具韧性和可预测性的供应链。


以下,本文将系统梳理不可抗力适用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条款的使用,并提出企业立即行动的具体方案。


一、不可抗力适用的认定标准


)核心要件


在多数法域下,不可抗力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要件,构成严格的递进式审查标准。任何一环的缺失或瑕疵,均可能导致抗辩完全失效。


1. 事件性质符合合同约定


典型的不可抗力条款会列出一系列可能构成免责事由的触发事件。这些事件是否构成有效的不可抗力,完全取决于具体合同的措辞。常见的触发事件:如"战争行为"、"政府行为"、"禁运"、"内乱"和"恐怖主义行为",均可能直接涵盖此次美伊冲突相关事件。


那些并非直接由战争或政府禁运造成,而是地区冲突的下游经济后果所导致的能源和供应链中断,是否落入条款范围?


许多不可抗力条款包含"或其他类似原因"之类的兜底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本次冲突,需结合整体语境解释,并适用同类解释原则,即:兜底部分仅包含与所列事项性质相同的事项。因此,一项列出"战争行为、政府禁运和恐怖主义"并后接"以及类似事件"的条款,显然就要比仅列出自然灾害的条款更能涵盖当前的中东局势干扰。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证明所涉事件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范围,若相关事件未被纳入合同定义或不属于可合理解释的范围内,原则上难以成立不可抗力抗辩。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不存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正式宣战",只要存在持续性的武装冲突或敌对行动,通常亦可被认定为商业合同项下的"战争"类不可抗力事件[1]。但是否成立,仍取决于条款解释及其对履约的实际影响。若希望将航运封锁及港口关闭等紧急状态下的行政措施被认定为"政府行为",则前提是该行为具有强制性、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不受当事人控制、非由当事人自身导致或促成。


2. 事件对履约构成实质性阻却


相关事件须对合同履行产生直接影响,并达到使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实现"的程度。仅因履约成本上升、履行难度增加或商业利益受损并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具体标准取决于合同约定:部分条款约定履约"完全不能实现",部分则仅要求履约受到"阻碍"或"延迟"。


由于举证责任在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故主张方须证明相关事件与合同不履行之间存在直接且充分的因果关系。在当前中东局势下,航运改道、港口关闭、海峡拥堵等情形虽普遍导致延误及成本上升,但只有航线受阻导致的交付不能可以达到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阈值,而绕行航道或保费上涨导致的成本激增则仅构成商业困难,而非不可抗力。


3. 严格履行通知及减损义务


即使事件性质与影响程度均符合要求,程序瑕疵仍可能导致不可抗力抗辩完全失效。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对通知义务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受影响一方在履约受阻后"及时"或"立即"发出通知,并持续更新情况。鉴于履约受阻的时间点难以精确界定,建议在合理判断存在履约风险时即发出保护性通知,以避免因延迟通知而丧失权利。法院和仲裁庭通常允许在全面法律评估之前发出保护性通知或附条件通知,这为企业在危机初期争取了宝贵时间。


通知义务的审查需关注多个要素:


·收件人是否为合同指定的具体联系人或部门;

·形式要求是否限定为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特定平台;

·内容是否涵盖事件描述、影响范围及预计持续时间;以及

·时限要求中的"立即"或"合理时间"具体如何界定。


同时,各方必须记录每次发送通知的日期、时间、方式和收件人,并保存送达确认信息。此外,还需检查对方是否已向己方发出通知,并评估是否因此触发回应义务。


即使不可抗力成立,受影响一方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的义务,包括寻求替代履约路径如替代航线或替代供应来源,合理调整履约安排以减少延误影响,以及与相对方协商缓解措施。未按照约定程序履行通知义务,或未尽合理减损义务,可能单独导致不可抗力抗辩失效。


二)时间与地域范围的限定


除上述核心要件外,不可抗力条款通常通过时间及地域要素对其适用范围加以限定,该等要素在实践中直接关系到抗辩成立与否。


1. 时间要素要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并在履行期间内对合同义务产生影响。合同通常还可要求不可抗力事件在特定履约阶段如运输、交付或施工期间发生并直接影响该阶段义务,且仅当不可抗力持续达到一定期限如连续若干日时,方可触发暂停履行或解除权。主张方需证明相关事件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或不可预见性,在约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且已对履约产生实际影响。


2. 地域要素则要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于与合同履行具有直接关联的地域,包括履约地、运输路径或供应链关键节点。在霍尔木兹海峡危机中,主张方需证明该事件在空间上直接作用于履约路径,例如合同约定的装运港位于海湾地区或指定航线必须经过该海峡,并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阻碍。


三)不可抗力的替代方案:履行不能与合同目的落空


若合同中未包含不可抗力条款,或条款约定过于狭窄,当事方可援引普通法中的履行不能(“Impossibility”)和合同目的落空(“frustration of purpose”)原则免除履行义务。履行不能原则适用于客观上不可能履行的情况,如标的物灭失或法律禁止履行,其法律效果为合同义务消灭、双方互免责任。合同目的落空则适用于履约虽可能,但因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丧失的情形,其法律效果为合同解除、恢复原状。


重要区别在于,履行不能标准严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2]及英国判例法[3]均要求"客观上的不可能",而非"经济上的不现实"。企业在评估救济路径时,必须准确区分合同条款与普通法原则的适用边界,避免策略错位。


四)不可抗力成立的法律后果


在不可抗力成立的前提下,其法律后果通常围绕责任免除与履约安排调整展开,并在特定条件下进一步发展为合同解除机制。


一般而言,不可抗力的直接法律效果为在其影响范围内免除违约责任或中止履行义务,而非当然导致合同终止[4]。受影响一方通常可主张暂停履行受影响部分的义务、延长履行期限或就迟延履行免责。但需注意,未受影响部分的履行义务仍然存续,且付款义务通常不可中止,英国法对此尤为严格。


当不可抗力持续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律认可的期限时,法律效果通常由"暂时免责"转化为"合同关系的终局性调整"。若障碍为暂时性,则中止履行,待障碍消除后继续履行;若为永久性,则合同解除,双方互免未履行部分义务;若为长期但未达永久,则可能进入重新协商阶段,或请求司法或仲裁机关变更或终止合同。


在大陆法系中,该等机制通常与情势变更制度相衔接。例如,在中国、阿联酋、卡塔尔等国,不可抗力并非单纯的合同约定事项,而属于法律所确立的制度性规则。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亦有权依法主张暂停、延迟或免除履行义务。


在阿联酋,《民法典》对履行不能的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履行必须真正变得不可能。如果在技术上仍然可行,但由于特殊事件导致履行变得过于繁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介入重新平衡双方的义务[5]。通常的补救措施是解除合同,而不是提供临时金钱补偿或调整义务


在沙特阿拉伯,《民事交易法》规定了“履行不能”的标准。如果由于一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履行义务变得不可能,则该方的义务以及另一方的相应义务均被取消,合同也随之解除;如果履行不能是部分性的,则该义务在受履行不能影响的合同要素范围内无效,另一方就该部分承担的相应义务也无效。


二、其他相关合同条款风险


不可抗力条款并非孤立存在,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亦可能对履约产生直接影响,并在不同路径下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风险分配,需一并予以关注。


一)出口管制与制裁


当前中东局势升级背景下,美国、欧盟及英国针对伊朗的制裁与管制框架仍在持续适用,并呈现动态扩张态势。相关措施可能通过限制交易主体、资金结算、货物流转及配套服务,对企业的跨境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


一种情形是主权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命令或制裁措施,直接禁止特定交易、运输或支付行为。例如,美元结算通道被切断导致无法完成付款,或航道被法律明令限制导致无法发货。该等情形通常属于政府强制性行为,在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涵盖"政府命令""法律变更"或"禁运"等表述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评估是否满足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


另一种更为隐蔽的情形是合同相对方或其供应商、客户被列入制裁名单,进而导致供货中断、付款受限或合作终止。此类情形更接近于供应链受阻,而非政府措施直接作用于合同本身。由于制裁名单的动态调整具有相当的可预见性,且合同一方通常可通过尽职调查提前识别风险,法院和仲裁庭一般倾向于将该类风险分配予商业主体,而非认定为不可抗力。对于此类风险,建议重点回归合同条款本身,审查是否已将相对方或第三方受制裁情形纳入风险分配范围,并据此判断可行的合同救济或商业谈判路径。


(二)重大不利变更


在一定情形下,合同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仍具履行可能,但交易赖以成立的经济基础或商业假设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继续履行已明显偏离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在此情况下,不可抗力通常难以成立,因其核心要件"履行不能"并未满足;如合同中约定了重大不利变更(Material Adverse Change, MAC)条款,则该条款可能成为更为可行的救济路径。


以长期供货合同为例。若因地缘政治冲突导致航道绕行、保险费用及燃油成本大幅上升,从而使履约成本显著增加,但货物仍可通过替代路径完成交付,则该情形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然而,如相关成本上升已对合同的经济基础造成实质性侵蚀,使交易由原本的盈利安排转变为持续性重大亏损,则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变更,从而支持一方请求重新协商交易条件或终止合同。


相较于不可抗力,重大不利变更的适用面临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及更高的举证要求。在举证方面,主张方通常需结合收入、利润、现金流及其他经营指标等财务数据,证明不利影响已达到"重大性"标准,并辅以必要的专业或专家意见。同时,多数MAC条款设置除外事项,将法律或监管变化、战争、宏观经济波动等一般性风险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企业在援引MAC条款前,需审慎评估条款文本的除外范围、重大性的量化标准,以及举证成本与潜在收益的平衡。


(三)保险条款


保险安排是风险管理体系的关键组成,但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可能预留了隐藏的陷阱。在当前冲突背景下,战争除外条款的表述差异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覆盖范围。部分保单将"战争"限定于正式宣战状态,部分则扩展至"战争行为""敌对行动""类似战争的行为",还有部分明确排除"内战、革命、叛乱、暴动"。在霍尔木兹海峡危机中,若伊朗与相关国家的冲突被定性为"军事行动"而非"战争",或油轮遇袭被认定为"恐怖主义"而非"战争行为",则可能落入保单除外范围。企业需结合保单的具体措辞、国际保险市场的标准解释及司法管辖区的判例,评估实际保障水平。


因此,企业有必要对现有保单进行针对性审查,并视情况补充战争风险保险、制裁风险保险或政治风险保险。


三、企业应对建议


值得警惕的是,当前"可预见性"的范围正在收窄——气候、网络、地缘政治冲突风险现已相当可预见。不可抗力和履行不能性分析越来越依赖于客观的物理障碍,而非经济困难。因此,企业应从被动的依赖不可抗力声明转向预先构建的风险分配框架,该框架应涵盖扩展的不可抗力定义以明确纳入战争、制裁、航道关闭,灵活的通知程序与保护性通知机制,调整安排与替代履行方案,供应链中断的变更程序,以及在发生各类事件时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已受影响情形:危机响应五步走


如企业已因本次冲突导致履约受阻或存在履行风险,应优先启动以下五步流程:


无论已受影响抑或前瞻布局,企业应立即执行以下核心行动:


1. 进行紧急合同审计,识别所有存在风险的合同,检查不可抗力、困难、重大不利变更、法律变更和通知条款;


2. 发出保护性通知,在所有存在履约风险的合同项下立即发出保护性通知并记录每个步骤;


3. 保存同期证据,收集承运人通信、港口当局通知、政府法令、制裁更新和市场价格数据;


4. 评估财务风险,审查相关金融工具和对冲头寸,评估连锁义务或交叉违约风险;


5. 聘请涉外法律专家,对价值重大或跨境适用法律的合同,立即引入具有多司法管辖区专业知识的法律支持。


(二)前瞻性安排:重新设计条款


如企业尚未直接受本次冲突影响,应在当前合同谈判或重新谈判中借机审视不可抗力等条款,从供应链风险管理的视角,嵌入可扩展、可抗辩、可重复的响应协议,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客户信任,并在不确定时期增强业务持续性。


1. 扩展不可抗力定义 明确纳入"武装冲突""战争行为""禁运""制裁""能源危机""商品短缺"或"地缘政治不稳定"等事件;确保兜底条款措辞足够宽泛,能够涵盖各方意图解决的实际风险。条款还应明确规定事件结束后的法律效果,是允许终止合同还是仅暂时中止履行,以及恢复履行的程序安排。


2. 完善价格调整与分配机制明确约定运输成本、能源价格或关键原材料价格显著波动时的调整触发条件及计算方式。要求卖方在延迟或无法交付时及时通知买方,并提供足够信息以满足诚信和公平交易义务。预先起草并经过法律顾问审核的通知模板,确保及时通知要求得到始终满足。


3. 事件发生时周全的调整安排条款应明确规定:当价格、成本上涨时,卖方在进行分配时必须格外谨慎,优先考虑合同客户,并按比例平均分配供货,不得进行纯粹的价格歧视。


以一家拥有50位客户的零部件制造商为例:若关键原材料工厂爆炸导致供应商宣布不可抗力,总产量减少50%,企业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首先核实不可抗力触发条件,确认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或适用法律;


·其次确定受损产能比例并详细记录;


·计算减产或库存形成的"资源池",扣除运营和安全储备后确定可用供应量;


·识别所有受影响客户合同,了解当前订单、未结采购订单和预测情况,识别关键客户;


·最终应用客观、透明的分配供货方式。例如,可能包括历史分配(过去12个月平均交易量)、按合同数量比例分配、优先考虑必要或安全相关用途、或分级分配结合战略权重,并确保情况类似的客户得到一致对待。应当及时记录方法论,包括所用标准、计算过程、内部审批和沟通情况,作为日后应对违约或质疑的证据。


4. 优化供应链中断的变更程序约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的替代履行方案,包括替代航线、替代供应商的认证程序、成本分担机制,以及变更订单的快速审批通道。


5. 增设法律变更与情势变更条款 就政府禁令、制裁或监管变化设置独立条款,明确触发条件及成本分配机制;针对履约尚可实现但条件或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约定重新协商或调整机制,以补充不可抗力制度。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针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注释

[1]McKendrick, Force Majeure and Frustration of Contract (2nd ed., 2019).


[2]《统一商法典》(“UCC”)第2-615条对该原则作出规定:当履约因某一“偶发事件”的发生而变得不可行,且该事件的不发生系合同订立的基本假设之一时,当事人可免于履行合同义务。通常而言,主张该抗辩需证明:

a)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件;

b)该事件使履约在商业上不可行;

c) 该事件在合同订立时不具有可预见性。


[3] 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m UDC [1956] AC 696.


[4]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2016), Art. 7.


[5] UAE Civil Code, Art.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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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人:杨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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