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律师在股权回购纠纷案中精准定位协助创始股东获得胜诉

信达律所在一宗股权回购仲裁纠纷案中,以卓越表现代理目标公司及创始股东获得胜诉,避免其支付高达数千万元违约金,获得客户高度赞誉。
2016年,深圳某知名投资机构(下称“投资方”)与深圳某医药公司(下称“目标公司”)及其创始股东等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投资方以一亿元认购目标公司股份;目标公司需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格上市,否则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份。
《投资协议书》还约定,目标公司应自收到书面收购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回购所要求的一切法律程序;目标公司和创始股东有义务配合并保证完成回购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减少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定程序等。
投资方支付投资款后,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格上市,投资方即向目标公司发出回购通知,要求行使回购权。而目标公司也立刻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减资回购投资方股份的议案。但是,创始股东在该议案表决中未投赞成票,最终该议案未获通过。
此后,投资方提起仲裁申请,以目标公司及创始股东未配合并保证完成回购所需的一切必要程序而构成违约为由,要求目标公司及创始股东支付高达数千万元的违约金。
信达林勇、强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详细分析论证,认为本案目标公司虽然在收到投资方回购通知后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减资议案,但创始股东并未投赞成票,“未尽最大努力”促成减资程序通过,存在被认定构成违约的风险。为了最大程度弥补不利局面,代理律师立刻要求目标公司在开庭前再次召开股东大会,二次审议减资程序,且要求创始股东必须在减资议案中投赞成票,而此次减资议案仍未通过。据此,信达律师主张目标公司及创始股东已“尽最大努力”促成减资程序,因减资程序未通过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最终,仲裁庭对第二次审议减资事项予以肯定,并全部采纳了目标公司及创始股东的答辩意见,驳回了投资方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的胜诉,避免客户支付高达数千万元违约金,为目标公司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充分彰显了信达律师在证券诉讼领域的专业实力和高效服务。信达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专注的执业精神,潜心研究、深耕细作,持续提升在证券诉讼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为资本市场客户提供更专业、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助力客户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前行,为客户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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