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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薪酬等自公司获得利益相关事项审议关注点

日期:2025-05-06


全文约4000字,预计阅读15分钟。

引言


董监高薪酬审议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实践中因程序不规范、关联人未回避等问题引发监管关注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文结合最新法规与典型案例,剖析董监高薪酬等自上市公司获得利益相关事项中容易忽略的风险点,并探讨审议方案的设置、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一、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要求


(一)审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需履行以下审议程序:


1. 董事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2. 监事薪酬,由监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3. 高管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如未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则由董事会专门会议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认为董监高薪酬已在年报中披露,股东会审议通过年报即视同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薪酬,因此,不再向股东会单独提交董事、监事薪酬议案。也有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一并审议通过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或者薪酬制度,在任期内不再每年召开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薪酬,而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随年报一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董监高薪酬每年都会发生,并且金额可能变动,上市公司履行的审批流程,并无统一、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二)回避表决


虽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董监高取得薪酬属于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但董监高作为公司的关联人,其从公司获取的薪酬本质上是公司为获取其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因此,应当基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一百八十五条关于董监高与公司发生交易的相关原则,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在上市公司规则层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个人的薪酬事项。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将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纳入关联交易类型,但同时又规定“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部分公司据此豁免条款,认为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相关薪酬事项时无需履行关联交易程序,相关关联方也无需回避表决。


笔者理解,董事、监事薪酬的本质是公司为获取其服务支付的报酬。在股东会首次确定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时,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程序,相关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只有在股东会批准薪酬标准之后,任期内按照既定标准发放薪酬,才可视为依据股东会决议领取报酬,无需再履行关联交易程序。然而,这种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会压缩“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报酬”豁免条款的适用空间,因此有必要对相关规定的合理性进行审视。


股东依据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通常是全体股东按照股份比例领取,属于领取投资收益,具有天然公平性。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发放薪酬,本质上是交易,存在固有的利益冲突,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如果允许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薪酬不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因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往往并非控股股东,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在A股市场,大量公司控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往往担任董事职位。如果上市公司向董监高发放薪酬,尤其巨额薪酬,不按照关联交易规则审议,中小股东因表决权劣势,难以否决相关议案,显然不利于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基于上述,笔者理解,股东会首次确定或调整董监薪酬标准时,应当适用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相关关联方须回避表决;而在股东会已批准薪酬标准后,只要薪酬发放严格遵循既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即便董事、监事成员发生变动,也可豁免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类似地,在涉及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有关董监高自上市公司获取利益的事项时,现有上市公司相关规则亦要求作为激励对象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在董事会、股东会层面审议相关事项时应予回避表决,逻辑一致。


实践中,部分公司在审议董监高薪酬议案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而受到监管,具体案例如下:



以B公司为例,其后续采取整改措施,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公司将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亦回避表决。


此外,笔者还关注到,某上市公司在向5名董监高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合计2,387.78万元补偿金时,因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程序,证监局责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总经理、上市公司董秘改正。


(三)实践中予以回避表决的做法


笔者理解,董监高薪酬事项应按照关联交易审议,实践中不少公司也严格按照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但具体操作方式存在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种常见情形:



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薪酬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实践中,部分公司年报中可能会忽略披露董监高通过其他形式获取的薪酬,导致收到监管措施,典型案例如下:



三、薪酬独立性要求


薪酬独立性是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要求的重要体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独立制定董事、高管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并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确保董事、高管薪酬决策的独立性和合规性,防止控股股东的不当干预。控股股东亦应避免以法定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薪酬决策日常管理。典型案例如下:



四、董监高责任险、其他与董监高自公司获取或可能获取利益事项的审议与披露


董监高责任险,是上市公司为董监高履职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尽管现行A股相关规则未明确规定其审议程序,但考虑到董监高责任险是上市公司为董监高提供的整体待遇,亦涉及其个人利益,建议上市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参照关联交易审议。目前在实务中做法不一,部分公司采取回避表决,部分公司未回避表决,典型案例如下:



笔者关注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在关联交易章节“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中提到,上市发行人集团就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可能因履行职责而招致的第三者责任,因而为其购买保险及安排续期可获得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豁免,但相关保险的形式必须是香港法例及(若购买保险的公司注册成立所在司法权区在香港境外)该公司注册成立地的法例所允许的。香港联交所将上市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视为关联交易,但在满足条件时可豁免关联交易审批和信息披露。A股市场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除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外,其他董监高可能自公司获取利益的制度安排,也应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程序。例如,某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实施董监高经济利润奖时,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回避表决,某北交所上市公司通过业绩奖励基金办法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董事会、股东会回避表决。但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审议类似安排未回避的情形。


部分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设置金色降落伞条款作为反收购条款,但该类条款触发时,公司需要向董监高支付巨额补偿,实质上也构成上市公司与董监高之间的利益安排。笔者注意到,相关章程条款修订时,关联人士很少回避表决,此类条款也常引发监管机构关注以及股东、大众质疑。(参见:要防止董监高借“黄金降落伞”变相掠夺股民利益,http://www.jnbw.org.cn/news/shehui/2019/1224/27747.html)


综上,关于董监高薪酬、薪酬制度、责任险等有可能涉及董监高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事项,当前具体审议规则及适用解释尚不明晰,实务中处理方式亦不统一。修订的《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强化了对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监管,明确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的监督职责,促使董事会决策更加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应当基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董监高与上市公司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等方面考虑,规范董监高自上市公司获取或可能获取利益的行为,严格按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决策,加强合规运作。同时,也期待A股有关规则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针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稿人:韩雯、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