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代理某上市公司取得全国首例因控制权之争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胜诉判决
日期:2025-10-28
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送达了原告深圳市X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公司”或“原告”)诉被告A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集团”或“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简称“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原告、被告均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正式生效。
本案系全国首例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控制权之争”并非法律明确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的法定事由,本案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兜底条款的具体化,丰富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的事由,是交易因果关系判断精细化审理的样本,对未来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参考意义。[i]
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其一致行动人某某自然人持有的被告五千多万股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2020年10月27日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对被告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了适用于中小普通投资者的示范案件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并具有重大性,确定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三日一价”(实施日、更正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其后,原告向深圳中院提起了侵权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以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及佣金损失(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三计算),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请求金额巨大。
信达在本案中担任被告A集团的代理人,全程办理本案的庭前分析论证、举证答辩、开庭审理、庭后事项补充等工作,并从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基于上市公司收购及争夺被告控制权之目的作出投资决定、原告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对案涉股票进行“左手倒右手”的自我交易、原告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大宗交易方式区别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原告对被告实际经营管理及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等方面抗辩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通过大量的证据筛选、细致的举证答辩和不懈的专业努力,推翻了交易因果关系推定适用的法律拟制,取得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胜诉结果。本案的代理律师为陈荣生律师和朱莎莎律师,其在代理过程中对涌现出来的新问题与新矛盾,敢于采用创新性方法与技巧对《若干规定》的兜底条款进行具体化应用,即为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而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并非受到虚假陈述影响,属于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的情形之一,填补了相关证券法律具体适用的空白,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相应司法实践的发展。本案卷帙浩繁,团队黄晓昀律师也为此做了相关支持工作。
作为一家以资本市场业务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信达拥有丰富的证券业务领域法律服务经验。未来,信达将持续关注证券业务领域的最新监管政策与实务动态,密切关注客户需求,秉承专业创造价值理念,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一站式”资本市场综合法律服务,助力客户行稳致远!
[i] 来源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发布《全国首例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这样判!》推文,网页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8eaPN0DQXpi9ifC1bpsk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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