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归位尽责,高质量撰写与编制招股说明书 ”。律师执笔参与撰写与编制招股说明书是境外证券市场的惯例,相信也将会是境内资本市场的操作,会成为境内公司证券领域律师的重要执业领域。
人才竞争是市场竞争中较为重要的一环,企业往往会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引进已具备行业经验的优秀人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注意对所引进人才的背景做好调查,确保该等“重要资产”能实实在在且持续地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避免其前雇主以企业引进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服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发一些或大或小的影响,甚至潜在的“威胁”。下文针对该类潜在“威胁”情况的两个常规关注重点进行阐述,以期引起企业及相关人员的重视。
在企业发展,或IPO筹备过程中,出于延伸公司业务领域、拓展产业链上下游、优化公司产品,或出于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的目的,企业通常实施换股收购,即收购标的原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收购标的股权出资,入股拟IPO企业。本文将结合近年来相关规则及IPO案例,对IPO审核中换股收购事项的重点关注问题进行梳理,并对换股收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方面实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本文笔者试以过错性解除劳动关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视角,浅谈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本文主要从拟上市企业的角度出发,探寻知识产权保护新纪元中拟上市企业面临的商业软件合规问题与侵权风险处置。
实际控制人认定是企业上市中必须关注的重点问题,与控制权稳定、股权清晰、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披露以及股份锁定安排均密切相关。家族企业为我国民营企业的主流形态,大部分民营企业由家族拥有和经营,而这些家族企业在筹备上市时,往往会遇到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的问题,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均在拟上市公司中持有股份或任职,究竟应如何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文意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上市案例及实操经验,对拟上市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以下简称监事会或监事),能否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即监事会或监事是否有独立的诉权?如果监事会或监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和程序?这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我们结合诉讼实务,对上述问题进行简单梳理。
民营企业因实际控制人或创业带头人(以下简称“实控人”)自然病逝或意外亡故引发公司股权和管理控制权纷争,涉及公司利益攸关各方法律关系重构,是民营企业触发代际传承时需要面对的挑战。良序交接,企业行稳致远;交接失序,必然给企业存续和发展造成重创,甚至成为企业代际传承之殇。
红筹架构下,居民个人通过境外SPV公司在境外投资所得,无论是股息红利,还是转让所得,均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操作中,借助于复杂的商业交易架构,居民个人转让境外股权或有分配所得即使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往往也很难被追查。但是,随着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信息互换的推动,个人来源于境外资产的所得浮出水面。
优先清算权,顾名思义,公司在清算或视同清算时,投资人股东将按其投资轮次获得比其他股东更优先的财产分配权。 时常有被投企业创始人十分自信地认为,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方由股东进行分配,因此不甚重视投资协议中的该条款,对投资协议中该条款全盘接受。但在实务中,特别是轻资产的被投企业在清算时,怎么会给股东留下高额剩余财产供分配?直至摩拜被美团收购,全网热议创始人胡玮炜是否真的套现15亿,才将“优先清算权”条款隐藏的另一层内容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中,刨除美团并购对价中的承债的部分,为何创始人的收益不等于其持有摩拜的股权比例与并购款的乘积?这就需要引出本文讨论的重点——并购下的“视同清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