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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代理境内仲裁案件十五个工作日内即获得香港高等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日期:2024-05-30


本案为涉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为某国内公司,保证人为其国内关联公司、借款人实控人及一家香港上市公司。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贷款行为某台资银行境内分行,聘请信达丁芙蓉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

在仲裁审理期间,为避免被申请人财产转移,客户拟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实控人、香港上市公司进行保全(禁制令)。信达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评估审查后,考虑到香港禁制令的申请繁复、申请获批时间周期不确定、费用成本昂贵等因素,建议客户在获得仲裁裁决后,再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作出裁决后,信达律师同时启动在内地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在香港高等法院的认可和执行程序。在两地同时执行情况下,信达律师对两地法院文件出具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协调,包括如何有效的向香港高等法院解释内地金融法院的终本裁定、内地仲裁机构没有裁决书原件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性的意见。最终,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信达律师及委任的香港律师团队于2024年3月21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申请文件,4月11日即获得批准命令。


本案通过单方申请的策略,在不到十五个工作日内即取得香港高等法院的命令,充分体现了信达律师的专业和经验,获得了客户及其总行的高度认可。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严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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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