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信达青年律师荣获市律协“2022年度行业优秀青年”表彰

2023年5月4日,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鑫淇律师、实习律师冷明云接受深圳市律师协会表彰,分别获评2022年度深圳律师行业优秀青年——“优秀青年律师”和“优秀实习人员”。

查看详情
2023-05
09

信达高级合伙人麻云燕律师受聘为福田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近日,福田区法学会推进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工作会议暨专家聘任仪式在福田会堂召开,向39位福田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专业法律咨询专家颁发聘书。

查看详情
2023-05
09

信达三项案例入选“2019-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

2023年3月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根据《关于开展2019-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各市律协审查推选、省律协初审、专家会议评选、不记名投票等程序,最终评选出共57个2019-2022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信达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三个法律案例,凭借律师们出色的专业能力与优质的服务水平,成功入选

查看详情
2023-04
06

信达连续八年荣膺钱伯斯公司/商事领域榜单,高级合伙人麻云燕再次获评业界贤达

2023年1月13日,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发布《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2023》(Greater China Region 2023),同时公布了全球律所和律师排名榜单。信达凭借专业的业务能力、优质的法律服务荣登“公司/商事:东部沿海(广东)地区领域“第二等级”律所,这已是信达连续八年获此殊荣。信达资深高级合伙人麻云燕律师也再次获得公司/商事领域“业界贤达”荣誉。

查看详情
2023-03
24

信达荣获《商法》2022年度杰出交易大奖

2023年2月9日,知名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2年度杰出交易”(Deals of the year)评选结果正式公布,信达凭借在“华新水泥B转H股项目”展现的高水平法律服务和亮眼业绩成果,荣获“2022年度杰出交易”大奖。

查看详情
2023-02
09

信达荣登2023 The Legal 500中国地区榜单

近日,国际法律评级机构《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发布了2023年度中国地区年度律所榜单。信达凭借多年来卓越的法律服务能力和备受赞誉的客户口碑,成功荣登“深圳地区:最值得推荐的律师事务所”榜单。

查看详情
2022-12
02

信达入围2022 ALB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华南地区 & 华中地区3项提名

近日,知名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简称“ALB”)发布了2022 ALB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华南地区 & 华中地区(ALB China Regional Law Awards 2022: South China & Central China)入围名单。信达凭借突出的专业实力、业绩表现和市场评价,成功入围三项大奖提名,分别为资本市场律师事务所大奖、股票市场交易大奖以及女性律师大奖。

查看详情
2022-10
27

信达荣获《商法》2022年度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广东)大奖

近日,《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公布了“2022年度卓越律所大奖-区域奖项”评选榜单。信达律师事务所凭借优异的业务表现、卓越的法律服务水平以及业内良好口碑评价,荣膺“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广东)”大奖。

查看详情
2022-09
2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严正声明

       近期,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发现有不法分子冒用本所名义,以代理案件或合作办案等方式实施欺诈。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本所郑重提醒各界谨慎甄别,加强防范。

       特此严正声明如下:

       一、本所为经批准设立的合法执业机构,总部位于深圳福田,并在深圳、西安、北京、武汉、香港等地设有分支机构。除上述机构外,未授权任何其他地区或个人以本所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二、请公众注意识别信息来源,提高防范意识。任何要求向非本所官方账户付款、索要个人信息或通过非官方渠道联系的行为,均属可疑。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未与任何“法律咨询公司”等非律所机构合作。请注意,合法律所均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凡名称不含“律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均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任何冒用本所名义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本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遇可疑情况或已遭受损失,请立即终止联系、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过本网站官方渠道与我们核实。对于此类非法行为,本所持零容忍态度,必将坚决通过法律途径回应。


       特此声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